长宁关于同意上海长宁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上海市长宁区房屋管理有限公司75%股权协议转让给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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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2日 政策文号:长国资委〔2023〕4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你司报送的《关于上海长宁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上海市长宁区房屋管理有限公司75%的股权协议转让给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新长宁司发〔2023〕45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上海长宁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上海市长宁区房屋管理有限公司75%的股权协议转让给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的经济行为。本次协议转让基准日为2023年9月30日,转让价格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准。请你司严格执行相关监管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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