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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申请废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印发〈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请示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宁区人民政府:《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长府规〔2020〕3号)(以下简称“办法”)经2020年12月15日区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根据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关于上海市长宁区公开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的第三方评估报告》结论,“办法”中“根据年营业收入向经营者提供一次性奖励”和“对在本区运营三家以上且非同址的养老服务组织的经营者给予一次性运营补贴”分别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和“第十四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为此,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做好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市监垄价〔2023〕379号)》要求,该文件需进行修订或废止。现申请废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印发<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府规〔2020〕3号)。区民政局将在文件废止后尽快结合实际情况对文件内容调整修订并以区民政局规范性文件发布,继续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妥否,请批示。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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