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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财政局关于编制本区2023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预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制本市2023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有关要求,为做好本区2023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现将决算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编报范围本区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单位范围应当与2023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保持一致,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单位等。二、关于编报要求(一)做实做细部门决算工作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认识新时代新阶段部门决算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预算法“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规定,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着力在巩固优化提升上下功夫,扎实开展部门决算工作。(二)不断提升部门决算编审质效围绕政府过紧日子、统筹非财政拨款资金和盘活财政存量等事项,反映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进展及成效。加大决算审核力度,优化方式方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落实部门预算将基本支出纳入项目库强化管理要求,认真编报人员经费类项目和公用经费类项目的资金来源、支出及结转结余情况。二是落实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规定,完整反映使用专用结余的规模及支出用途情况。三是加大对“三公”经费以及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合理合规性的审核力度,如实反映政府过紧日子的成效。各预算主管部门要严把决算数据审核关,做到决算各项数据以经核实的会计数据为准,强化部门决算编报主体责任。各预算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决算数据以及相关资料,要按照相关要求组织集中审核。(三)有效运用决算工作成效各预算主管部门要积极拓展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和共享共用。完善分析评价指标体系,构建财政、部门和单位的多维度“数据画像”,为科学评价财政财务状况提供参考。开展理论和专题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发挥决算服务决策、促进管理的职能作用。三、关于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为提高决算编制质量,区财政局编写了部门决算编制事项说明,各预算单位应在决算编制之前认真组织和开展学习,并按照执行。具体报送内容和时间如下:(一)决算汇总数据:各预算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1月19日前将经初审的部门决算汇总数据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完成填报;(二)决算报表说明:各预算单位应于2024年1月26日前在系统中完成2023年度决算报表说明填报;(三)决算分析报告:各预算单位应于2024年2月8日前在系统中完成2023年度决算分析报告填报。各预算主管部门应根据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和区财政局审核的意见及时进行决算数据调整并重新上报,按时完成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制工作。四、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要求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请各预算主管部门组织所属预算单位全面清理结余结转资金(包括本级财政拨款形成、本级横向部门拨款形成、上级财政及部门拨款形成及其他来源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2024年1月19日前,将2022年及以前年度形成的上述各类结余结转资金及时上缴财政。特此通知。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2024年1月2日附件:1.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制事项说明2.202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说明(基层单位版)3.202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说明(部门汇总版)4.2023年度部门决算分析报告撰写提纲(基层单位版)5.2023年度部门决算分析报告撰写提纲(部门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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