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关于上海市长宁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上海市长宁区营商服务中心)2023年单位预算调整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投资促进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8日 政策文号:长投促办〔2024〕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市长宁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上海市长宁区营商服务中心):你单位2023年度单位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性因素和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调整的预算,经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现批复你单位预算调整数,核减一般公共预算296.60万元。其中:(一)基本支出-56.60万元,其中:人员支出-52.40万元,公用支出-4.20万元。(二)项目支出-240.00万元。请你单位根据《预算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预算收支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严格按照批复的科目及金额执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做好单位预算收支平衡,认真完成单位决算编制。附件:1.2023年上海市长宁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上海市长宁区营商服务中心)单位预算调整明细表上海市长宁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上海市长宁区金融服务办公室)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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