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0日
政策文号:长国资委〔202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长宁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宁区区管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开展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采用的相关名词定义如下:(一)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是指监管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各类投资活动。包括用货币、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参与投资的行为,主要是:1、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增资扩股等股权投资。2、建筑房产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购买土地使用权、直管公房使用权、品牌、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投资。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金融投资。4、其他需要监管的投资活动。(二)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1、投资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2、投资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3、金融及类金融投资。4、股权投资(含控股、参股)。5、投资上市公司。6、投资区外房产(园区)项目。7、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8、其他重大投资项目。(三)本办法所称事前备案,是指区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在集团董事会决策前向区国资委备案。(四)本办法所称事后备案,是指区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在集团董事会决策后向区国资委备案。第四条投资监管原则。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市、区国资总体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国资国企要全面服务于长宁区经济社会发展,集中在社区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优势产业领域。(二)符合本区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符合长宁区产业发展方向和规划,符合区管企业的转型发展和产业优化方向。以有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核心功能的投资为主。(三)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符合企业能力匹配。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第五条投资负面清单。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守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下列禁止类和限制类投资规定。(一)严禁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项目。(二)严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三)严禁进行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投资项目。(四)严格控制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五)严格控制纳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对外投资。(六)严格控制三级及以下企业对外股权投资。(七)严格控制形成流动性差的参股股权投资。(八)严格控制监管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购买债券和基金。(九)严格控制亏损企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对外投资,区委、区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第六条监管职责。区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营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分层分类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和完善投资监管制度。(二)指导区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三)督促区管企业制定和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四)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重点关注投资方向、风险防控、程序合规等)(五)监督检查区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区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管理,合理设定内部管理层级,规范本部及下属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对下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管控,切实履行投资的主体责任。(二)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执行。(三)负责相关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相关专家评估论证。(四)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审议、决定投资项目。(五)开展投资项目过程中的跟踪检查、实施投后绩效评估管理和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第七条投资管理制度。区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建立健全本企业(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区管企业制定、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区国资委。第八条分类备案管理。区国资委根据投资项目的不同类型实行分类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一)区管企业拟决策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事前备案。(二)区政府决策开展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事后备案。(三)除上述以外的投资项目,由区管企业决策和管理。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第九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区管企业应按照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一)区管企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投资管理制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非主业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投资总规模的5%,如有超过,区管企业应当提供专项说明,经董事会决策后报区国资委。(二)经区管企业决策的集团本部及各级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跨集团的投资项目,各集团按照本集团投资额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涉及集团均为填报主体。(三)区管企业授权下属子公司决策的投资项目,由区管企业承担管理职责。第十条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区管企业应当在预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前,就年度投资计划内重大投资项目与区国资委进行充分沟通,于每年一季度,向区国资委预报本年度投资计划。经区管企业董事会决策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应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区国资委备案。第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区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每年9月底前书面报送区国资委备案。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调整的项目(即计划外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计划外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内年度投资总规模的10%,区委、区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计划外投资项目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履行如下程序:(一)区委、区政府要求实施的,提供区委、区政府相关依据,履行事后备案程序;(二)由区管企业决策实施的,符合重大投资项目标准,履行事前备案程序;(三)由区管企业决策实施的其他投资项目,须事前书面报告区国资委,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年中投资进展情况报告或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第十二条重大投资项目备案程序。重大投资项目的事前事后备案程序:(一)事前备案管理程序。区管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或同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就项目情况与区国资委进行预沟通;区管企业报送正式事前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区国资委对材料进行核实、审议,通过后出具不持异议意见函。函件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管企业反馈意见,区管企业经董事会决策后实施投资项目。(二)事后备案管理程序。区管企业在董事会决策后2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提交备案材料。(三)区管企业参与土地竞拍涉及投资备案程序。区管企业在投标前应向区国资委事前书面报告,待中标或竞拍成功后,按照重大投资项目备案要求完成事后备案。第十三条备案材料。区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事前事后备案应当提交投资备案申请报告、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决策意见、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案材料。视项目需要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备案材料。区管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四章投资事中监管第十四条项目调整变动。已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区管企业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书面报告区国资委:(一)投资额超出计划总投资额10%及以上的;(二)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四)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重大损失、重大风险等其他情况。第十五条项目过程管理。区管企业应当加强对全部投资项目过程管理,定期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自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第十六条事中监测管理。区管企业每年7月报送年中投资进展情况。区国资委结合年度投资计划、预决算、重大投资项目备案等情况,密切关注监管企业境内外投资项目开展情况,加强项目事中管理。第五章投资事后监管第十七条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区管企业应当在次年2月底前正式报送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区管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总体投资情况、年度投资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未达预期的原因和整改措施,在报告中进行专项说明。第十八条投资项目绩效评估。区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绩效评估主体,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绩效评估管理。绩效评估对象是区管企业及下属企业全部投资项目中,已经收回投资的项目、已经清算的项目或项目投资完毕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不超过三年内。区管企业完成绩效评估工作后应编制绩效评估报告。其中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估报告应报告区国资委。项目绩效评估可由区管企业自行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但应避免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相关工作机构实施该项目的绩效评估。区管企业负责对集团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实施的投资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全面检查报告报送区国资委。区国资委负责监督检查区管企业的全面检查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抽查,开展专项审计。区国资委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考核,将年度投资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备案完成情况、投资项目监督检查情况、项目绩效评估情况、专项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等纳入区管企业年度考核。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及责任追究第二十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区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一条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区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资产管理、产权管理、考核分配等相关监管职能,形成合力。将年度投资计划、计划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股权投资项目清单等同步报送区纪委监委派驻组,加强对区管企业投资活动的联动监管。第二十二条违规责任追究。区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特殊投资项目。区管企业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高风险业务,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国家、本市另有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遵从上位法与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对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宁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长国资委〔2021〕23号)、《长宁区国资委投资管理操作指引》同时废止。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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