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关于印发《长宁区卫生健康系统区级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和《长宁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1日 政策文号:长卫健发〔2024〕4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长宁区卫生健康系统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区卫生科技事业发展,推动卫生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9〕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财务〔2019〕2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类项目经费、匹配经费的管理。科研类项目包括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项目、学科建设项目等。第三条科研经费使用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实行科研经费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格落实财务规定,合理编制预算,规范日常支出,认真做好决算,确保经费全过程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突出重点,明确责权,追踪问效,确保科研任务顺利高效完成。第四条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健委)主要负责组织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报、科研经费使用审计等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是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相关配套经费管理制度,落实单位内操作流程,明确项目执行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分工,做好预算编制执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经费审计等各项基础性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执行的督促管理。第二章经费资助和匹配第五条区卫健委公布区级科研类项目立项名单后,可根据项目研究周期采取一次性全额拨款或“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方式下拨经费。对区属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获得国家级、市级单位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区卫健委提供匹配资金,匹配比例按照文件要求或根据课题的实际情况。非全额拨款单位须安排科研专项资金,按文件要求为区级立项的科研类项目提供匹配资金。第六条市级及以上课题获得立项后,区属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在填报计划任务书之前,须向区卫健委提出经费匹配申请。无计划任务书的项目,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向区卫健委提出经费匹配申请,过期不再接受申请。第七条区卫健委匹配经费的管理应参照相应项目的规定,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按会计核算相关要求进行统一核算和专项管理,严禁挪作它用;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区级科研经费进行管理。按照先统筹资金后匹配资金的使用顺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课题到期后应按要求主动上交结余经费。第三章经费预算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报项目预算,具体包括总支出计划、明细支出项目及金额、测算依据等内容,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人对申报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核并签字确认,确保预算编制质量。以合作形式开展的科研类项目,由项目单位牵头编报专项资金预算,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单位和合作单位专项资金分配比例、支出内容、自筹经费额度和预算执行要求等事宜,并按合同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合作单位不得再向外单位转拨经费。项目单位和合作单位对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类别和要求进行预算编制。科研类项目经费的类别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临床研究受试者费用和其他费用等。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试制费用和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以及外单位仪器设备租用发生的费用。对于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用于科学研究和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应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价、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项目单位应加强资源共享,避免重复购置与闲置浪费。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等有关费用。内部独立经济核算部门是指在项目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实行内部经济核算和独立计算盈亏的部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费适用项目单位内部价格,即按照实际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发生的成本进行测算和支付。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科研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业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6.数据采集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7.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专家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推进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用于与项目建设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短期出国专业培训及外国专家的来访部分费用。该部分费用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并按规定统筹使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无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测算和说明。8.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学辅助人员等人员的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标准可参照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自主确定。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标准上浮50%执行。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按上述标准执行,半天按标准的60%执行,超过两天的会议,第一、二天按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标准的50%执行;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按上述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标准的20-50%执行。10.临床研究受试者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开展临床试验而支付给受试者的费用,包括交通补贴、营养补贴等,不得与其他费用重复支出,相关费用支出标准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11.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单位在学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使用自有资金购置(建造)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无法单独计量的水、电、气、暖消耗费,项目研究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接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纳入本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项目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以下的部分不超过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得超过13%。间接费用在预算编制时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在预算下达后实际执行前,项目单位须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经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按经费使用规范执行。第四章经费使用和调整第十条科研类项目均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建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年度做好经费结算。本单位投入配套经费应列入经费账册。科研项目组须建立相应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簿》。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遵照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对计划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制定调整方案,并根据下列要求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实施。(一)劳务费调增、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报送区卫健委审批。(二)其他科目费用的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依照单位制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审核,同时报区卫健委备案。项目结束前三个月内不得进行预算调整。第十二条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中期考核由区卫健委组织开展,并出具考核意见。中期考核不通过的课题,区卫健委不再下拨后续经费,未使用经费不得继续使用,按结余经费上交。中期考核发现经费使用问题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予以整改结论。中期考核发现经费使用问题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不通过结论。第十三条对于正在实施过程中的项目,年度结存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第五章经费结账和审计第十四条课题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到期后1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上交结余经费。第十五条由各承担单位在课题到期后4个月内对预算执行、经费决算等环节进行经费内审。由区卫健委在课题到期后1年内组织对5万元及以上项目,及5万元以下的部分项目进行审计。重点审计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五)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课题)经费。(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九)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十)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十一)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须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领导、财务审计部门、科研部门对科研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应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对本单位使用和外拨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减少相关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周期立项名额。(一)未按要求予以科研资金匹配。(二)项目资金使用率低于90%。(三)经费使用超过第九条要求的比例或上限支出的。(四)经费调整未按第十一条要求进行备案或审核的。(五)未按要求及时结账并上交结余经费的。(六)审计发现的其他问题。第十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并上报区卫健委。区卫健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以相应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追回项目资金,撤销项目立项,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一)科研项目未按要求专款专用,未建立《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簿》。(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五)审计发现的其他重大问题。第十九条区卫健委不定期组织科研经费督导。对在督导中发现在建项目使用经费不合理的,督促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终止研究,并按本办法相应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区卫健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7年制定的《长宁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长宁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上海长宁区产业园区

上海长宁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上海长宁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获取园区招商政策资料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