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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区2023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预算单位:为做好本区2023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财库〔2023〕21号)和《关于开展本市2023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24〕13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十四五”期间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2023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决算政府财务报告工作会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财库〔2023〕22号)规定,扎实有序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一)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统筹安排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报送等工作,推动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二)强化基础管理。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及时组织对账。推动在建工程及时转固,扎实做好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和应付工程款的会计核算,着力夯实编制基础。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及时处置财务挂账,防控财务风险。(三)注重分析利用。做好历年数据资料整理汇编,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共用。深入开展分析研究,探索确定分析指标合理区间,科学评价部门单位财务情况。通过财务分析发现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撑。二、进一步提升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一)查实编制主体。全面梳理应纳入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与区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对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列举办单位确认归属关系,纳入编报范围,确保不重不漏。(二)做实对账抵销。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规定,组织做好部门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积极配合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扎实开展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财政之间经济业务或事项的对账工作,对存在的差异要查找原因,及时处理,为抵销提供信息支持。(三)强化编审责任。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要切实履行编报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细化审核内容,优化编审流程。积极配合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对审核、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边审边改、立查立改,不断提高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四)做好数据衔接。应从基层单位做好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数据衔接。进一步厘清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的差异情况,编制本年预算结余与盈余调节表。认真梳理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差异原因,确保同口径数据一致。三、按要求报送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一)数据填报阶段(4月17日前):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应当在2024年4月17日前完成本单位2023年度财务报表数据的填报,并在编制系统予以发布。(二)核实对账阶段(4月18日-4月26日):各单位应就编制系统对账模块中未达成一致的相关交易事项(即有差额事项),逐项与对方单位进行核对确认。(三)报表报送阶段(4月27日-4月30日):各部门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2023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报表(电子数据)报送区财政局。(四)报告报送阶段:待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各部门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2023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2023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分析底稿(详见附件2)、2023年度部门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衔接说明(详见附件3)、2023年度部门财务报告工作总结(详见附件5),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区财政局。特此通知。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2024年3月28日附件:1.2023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事项说明2.2023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分析底稿3.2023年度部门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衔接说明4.2023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模板5.2023年度部门财务报告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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