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关于报送《长宁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的请示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4日 政策文号:长环保发〔2024〕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中共长宁区委:2023年6月26日—7月14日,上海市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我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2023年9月15日,督察组向我区通报了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区委、区政府制定了《关于长宁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报告》,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汇总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工作情况,编制形成《长宁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报告》(送审稿)(以下简称《整改情况报告》),经2024年3月27日第7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2024年3月29日十一届区委常委会第112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根据问责工作方案,长宁区召开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拟定形成长宁区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有关问题问责方案,并经2024年2月22日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审议同意后均已实施完成,并将问责实施情况作为附件纳入《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情况报告》拟报请区委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报送市委、市政府,抄送市生态环保督察办公室。以上请示当否,盼复。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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