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关于准予核发古北路B1-03地块综合体新建工程(暂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7日
政策文号:沪长规划资源许建〔2024〕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宁区消防救援支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天山路街道办事处,上海长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你单位填报的古北路B1-03地块综合体新建工程(暂名)(受理号:20240506130473)《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办)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本市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准予核发古北路B1-03地块综合体新建工程(暂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沪长建(2024)FA310105202400363)。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开工放样复验(或备案)。未经开工放样复验(或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划资源部门将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涉及的测绘服务应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应在开工放样复验或备案前,委托一家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承担“多测合一”工作,并在规划资源审批系统上进行确认。建设单位申请开工放样复验或备案以及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时,提交的测绘成果数据应符合“多测合一”成果标准。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在线归集城建档案资料;项目竣工后,应申请竣工规划资源验收。验收时未全面完成档案归集或报送的,应在申请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时出具《竣工档案限时办理归档承诺书》,承诺在限定时限内完成档案报送工作。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满一年仍未开工的,可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延续。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开工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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