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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财政局关于2024长宁区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入仓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新泾镇人民政府:为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的要求,根据《上海市长宁区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和《加强长宁区公物仓财政资源统筹完善公物仓资产全生命管理的实施方案》,请各部门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认真做好公物仓资产入仓工作:一、强化公物仓资产入仓意识,增强统筹协调资产配置管理。各部门应当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认真开展资产盘点,梳理超标准、闲置且适合调剂使用的资产,做好每年定期不少于两次集中办理闲置资产入仓工作。2024年集中入仓时间节点为:6月30日和12月31日。二、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原则上固定资产总量大于1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入仓资产不少于5件;固定资产总量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单位,入仓资产不少于3件;固定资产总量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单位,入仓资产不少于1件。三、各单位应当加强在仓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价值金额、设备用途、规格型号、购置日期、图像视频等公物仓资产卡片信息。同时定期巡查在仓资产状况,确保公物仓资产满足日常需求和使用标准。如发现不适合继续调剂使用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仓和处置手续。(四)区财政局将组织开展公物仓管理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公物仓入仓、预算配置前公物仓查询机制、公物仓调剂使用绩效等方面内容。2025年部门预算申报时,区财政局还将进一步审查各单位存量资产情况,如发现存在闲置、超标未入仓资产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同类设备预算。请各单位充分重视。特此通知。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2021年6月13日附件:公物仓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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