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关于同意修订《长宁区重点企业调查问卷》制度的函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2日 政策文号:长统审字〔2024〕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修订统计项目的函》(长发改[2024]便字5号)已收悉。经审核,现定为《长宁区企业发展状况监测调查制度》,同意你委执行,相关要求如下:一、请在表式右上角标明:表号:自定制定机关: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机关:上海市长宁区统计局批准文号:长统审字〔2024〕1号有效期至:2024年7月二、请按审批后的表式、内容印发,并将正式印发的调查制度抄送上海市长宁区统计局。三、请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长宁区企业发展状况监测调查制度》调查结果及分析汇总资料抄送区统计局综合统计科。上海市长宁区统计局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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