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关于同意对上海市海燕照相机零件厂有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4日
政策文号:长国资委〔2024〕4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万宏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你司报送的《关于拟对上海市海燕照相机零件厂有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的经济行为请示》(上万政〔2024〕18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司下属上海市长宁区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市海燕照相机零件厂有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的经济行为。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请你司严格执行相关监管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并于本经济行为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报告。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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