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政策文号:长市监规〔2024〕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上海市长宁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1月13日区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4日上海市长宁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推动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紧扣长宁现代化建设新实践需求,奋力打造“四力四城”,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引导广告产业集聚发展,推进区域广告产业数字化转型,打造一批广告产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典型,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数字广告产业园区是指在长宁行政区域内设立,由法人或非法人机构运营,整合各类资源,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等,为企业提供全要素全景式的广告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功能型服务载体。二、职责分工(一)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负责组织对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评定、管理和考核工作;2.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推动数字广告产业园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3.负责协调、指导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具体建设,做好对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入驻企业”)有关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和服务工作。(二)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运营主体1.承担园区经营管理职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本园区广告产业发展管理的相关工作;2.科学规划、合理规范内部管理,积极推动自身数字化转型、创新发展;3.建立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等管理制度,引导入驻企业规范经营,服务入驻企业创新发展需求,推动入驻企业数字化转型。三、申报条件长宁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制定的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符合上海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长宁区现代化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导向;(二)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注册在长宁区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有明确的广告行业特色和定位,有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运营和管理;(三)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目标明确,聚焦网络广告、平台广告、楼宇广告、地铁广告等广告细分领域,以广告产业及关联产业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广告产业及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主体30%以上;(四)具有优良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主体提供专业化数字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市场推广、信息交流、展示等专业服务和基础服务;(五)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广告企业集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符合国家规定;能够为入驻主体提供符合产业数字化转型、创新发展等需求的物理办公空间、交易展示、公共会议场所、通信网络等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六)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和入驻主体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七)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申报材料申报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运营主体应当填写《长宁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运营主体营业执照;(二)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三)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发展报告(见附件2);(四)《长宁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要求填报数据的证明材料;(五)其他需提交相关材料。五、申报认定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范程序进行。(一)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运营主体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经属地街镇、临空办同意申报后,向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二)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认定评估小组,对申报数字广告产业园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并开展实地考察、论证与评估,形成评审意见;(三)根据评审意见,对拟认定的“长宁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公布,并授予标牌。六、认定保护未经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长宁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名称及类似表述。七、管理制度(一)建立年度报告制度,长宁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应在每年12月1日之前,将年度报告(按附件2的要求编写)按时报送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建立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数字广告产业园区重大变化情况;(三)建立数字广告产业园区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记录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运营状况等;(四)建立促进广告数字化转型服务工作制度,定期记录数字广告产业园区数字化转型、创新发展的规划情况、建设完成情况。八、评估考核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组或委托第三方,对认定的数字广告产业园区每二年开展一次考核。考核包括以下方面:(一)发展方向和状况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本方案的要求;(二)建设和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三)管理和运营情况,包括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广告企业发展情况、数字广告产业园区促进区域广告业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和入驻主体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等;(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管理的意见;(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园区,由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政约谈、限期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再次考核,拒绝整改或整改后考核结果仍不合格的,撤销称号。九、政策措施(一)优化政策协调机制。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指导服务工作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入驻主体申报享受项目申报类、市场主体认定类、人才培育类、产业聚集类等市、区两级广告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二)鼓励设立支持资金。鼓励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运营主体综合运用政府奖励和自有资金设立特色支持资金,对发展潜力大、社会贡献多的入驻主体进行资助,支持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加强创新发展,不断提升企业创新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三)建设广告实训基地。支持和鼓励区广告行业协会和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开展合作,整合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建设广告实训基地,提供广告普法宣传、专业技能等培训和服务,打造高技能广告人才培养基地。(四)建立咨询服务站。支持和鼓励以数字广告产业园区作为载体依托,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广告行业协会、相关研究机构作用,整合部门公共服务、市场专业服务、机构专家服务资源,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和广告企业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方面提供政策合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公益性咨询和服务。十、有效期限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为止。附件:1.长宁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2.长宁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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