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监管新规为国际枢纽建设注入制度动能

金融业
所属地区:上海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6日
上海市以立法形式强化地方金融监管框架,推动国际金融中心迈向更高能级。新出台的监管条例聚焦风险防控与市场规范,同步优化金融营商环境,为吸引全球资本和机构提供制度保障,加速提升上海在全球金融格局中的竞争力,为招商引资构筑透明、稳定的政策基础。
一、 顶层设计与立法定位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作为全国领先的区域性金融"基本法",填补了类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空白。该条例以"促发展、防风险、强监管"为主线,将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及衍生形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首次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法定权责边界,从制度层面响应国务院关于金融供给侧改革的要求。
二、 监管机制多维创新
创设市-区两级协同监管体系:市级层面建立金融议事协调机制,统筹重大风险处置与金融开放试点;区级政府承担属地风险监测首责,形成"纵向穿透、横向联动"的监管网格。监管手段引入科技赋能,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实时接入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经营数据动态追踪,大幅提升对资金流向异常、杠杆率超标的预警能力。
三、 经营行为负面清单管理
条例划定三条红线:严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禁止未经许可的受托放贷及受托投资,阻断监管套利通道。同步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合规机构开放绿色通道,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监管沙盒",允许优质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资产转让等创新业务,平衡创新包容与风险管控。
四、 风险处置责任重构
确立"机构主体责任-政府兜底处置"的双轨机制:地方金融组织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并制定危机预案,对重大风险事件实行2小时内首报、24小时书面详报的硬性要求。针对非法集资等涉众风险,明确市、区政府承担社会稳定维护主体责任,建立公安、市场监管、金融办联合执法闭环。
五、 对标国际的核心突破
在投资者保护领域引入"冷静期"制度,赋予金融消费者七日合同撤销权;借鉴巴塞尔协议Ⅲ框架,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资本充足率分级监管。通过衔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稳定评估建议,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等领域形成与国际规则兼容的上海标准。
六、 制度红利释放路径
条例为金融开放提供法律保障:支持合格境外机构通过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资产处置,试点商业保理公司离岸贸易结算便利化。同步建立金融纠纷专业仲裁庭,引入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显著增强外资金融机构落沪预期。
七、 与国家级战略深度耦合
作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十四五"规划的核心配套,该条例率先落实国务院关于长三角金融一体化部署,推动融资租赁资产登记系统接入央行征信体系,实现区域金融监管互认。在科创板注册制背景下,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上市培育基地的功能定位,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生态。
该条例的施行标志着上海从政策驱动转向制度驱动的新发展阶段,通过法治化手段筑牢金融安全底线,为跨境投融资、金融科技试点等关键领域提供稳定性预期,最终服务于人民币国际化、金融双向开放等国家战略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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