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全流程指引

外商投资 自贸区
所属地区:上海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2日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是市场主体登记的基础环节,规范的名称登记管理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登记效率,对吸引外资、推动招商引资具有重要作用。本文结合上海地区实践,详细梳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的构成要素、申请条件、材料规范及办理流程,为外资企业提供合规指引。
一、企业名称的法定构成要素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需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项基本要素组成,各要素需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要求。行政区划应准确反映企业所在地域,可选用省、市、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如“上海”“上海浦东”等;字号为名称核心要素,需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拼音、字母、数字等符号,且应具有显著性;行业或经营特点需具体反映企业业务范围、方式,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注,如“国际贸易”“软件开发”等;组织形式需符合《公司法》《外商投资法》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字号选用的规范要求
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标识,其选用需遵循多项原则。首先,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禁止使用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的字词,如带有不良文化倾向、封建迷信色彩的文字。其次,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或近似,若字号包含行业通用词汇、描述性词汇,需通过增加其他显著性字词进行区分。此外,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另有规定的除外),也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等。
三、行业及经营特点的核定标准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需与经营范围相对应,具体表述应符合国家标准。若企业经营多种业务,应选择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作为行业用语,如同时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的企业,可选用“软件开发”作为行业用语;若主营业务跨多个行业,可使用“实业”“发展”等概括性行业用语,但需确保与实际经营范围一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行业,如金融、教育、医疗等,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需与前置审批文件载明的业务范围相符,未取得审批文件的,不得使用相关行业字词。
四、组织形式的选择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需根据投资方式、责任承担方式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常见的组织形式,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规模较大、需公开募集资金的企业,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需根据合伙人责任形式选用相应组织形式名称。组织形式名称应规范使用,不得擅自简化或变更,如“有限责任公司”不得简称为“有限公司”后单独使用。
五、名称预登记的申请条件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需满足多项条件。一是投资人资格合法,外国投资者应为合法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需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要求;二是名称要素齐全且符合法定格式,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排列,无缺失或颠倒;三是经营范围明确,行业用语与拟定经营范围匹配,涉及前置审批的需已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四是名称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商标权、著作权等,避免因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导致名称无法核准。
六、名称预登记材料的准备规范
申请名称预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是企业名称预登记申请表,需由全体股东签署,内容包括拟定名称(可备选3-5个)、投资人信息、注册资本、拟定经营范围等,股东为企业的需加盖公章,自然人为外国公民的需签字确认;二是投资方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及期限,由投资方签署,需注明受托人办理名称预登记的具体权限,如提交材料、接收结果等;三是投资方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企业需提供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机关核发的注册登记文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非中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翻译件需注明翻译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四是其他材料,如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审批文件、企业章程草案等,具体清单可根据登记机关要求补充。
七、名称自主申报与查重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办理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将自动对拟定名称进行查重比对。申报时需依次填写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信息,系统实时校验名称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是否与已登记名称冲突。建议申报前通过官方渠道查询同行业企业名称登记情况,避免选用高频字号;同时,备选名称应体现差异性,如改变字号字词顺序、增加行业修饰词等,以提高核准成功率。线上申报提交后,系统将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查重结果,通过查重的名称可进入正式申请环节。
八、材料提交与审核程序
名称预登记材料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线上提交需登录企业登记电子化平台,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确保文件清晰、完整;线下提交需前往登记机关办事窗口,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登记机关收到材料后,将在规定时限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重点核查投资方资格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公证认证手续的完整性、字号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等。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登记机关将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审核通过的,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使用规范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是企业名称合法使用的临时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企业需在有效期内办理设立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名称自动失效,需重新申请名称预登记。通知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若企业需变更拟定名称,需提交名称变更申请,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换发新的通知书;若企业放弃已核准名称,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该名称。
十、特殊行业名称的核准要求
特殊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需遵循额外规定。金融类企业(如银行、证券公司)名称中需包含“银行”“证券”等行业字词,需先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前置审批文件,名称核准需与审批文件载明的机构类型、业务范围一致;教育类企业(如培训机构、学校)需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名称中不得使用“国际”“全球”等夸大性词汇;医疗类企业(如医院、诊所)需取得卫生健康部门许可,名称需体现医疗机构类别及等级。此外,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行业,名称核准需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十一、名称变更的办理流程
已登记企业需变更名称的,需重新办理名称预登记手续。首先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查重新名称,通过后提交名称变更申请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原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方委托书等材料,其中股东会决议需载明名称变更事项及股东意见。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核发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凭通知书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换发新营业执照后,需及时办理税务、银行等相关登记信息变更。
十二、名称使用中的禁止性规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应在经营活动中规范使用,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擅自改变名称,如简化组织形式、增减字号字词等;二是使用与核准名称近似的名称,如改变字号读音或字形;三是转让或出租名称,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本企业名称;四是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名称,如与知名企业名称高度相似、暗示与国家机关存在关联等。违反上述规定的,登记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相应罚款。
十三、名称争议的解决途径
企业名称核准后,若与其他企业因名称发生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自行协商,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名称使用协议;二是请求登记机关处理,向共同的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争议事实及理由,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在先”“使用在先”原则作出处理决定;三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称权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使用争议名称、赔偿损失等。涉及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需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处理。
十四、名称核准的便民服务措施
为提升外资企业名称核准效率,多地登记机关推出便民措施。一是推行名称登记“一网通办”,实现线上申报、线上审核、线上发照全流程电子化,减少企业跑动次数;二是提供名称咨询服务,通过电话、窗口等渠道解答企业名称登记疑问,指导企业规范申报;三是优化审核流程,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实行“即报即审”,缩短审核时限;四是开展名称登记政策宣讲,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办事大厅公告等方式解读名称登记规定,帮助企业了解申报要点。
十五、名称核准与招商引资的协同作用
规范高效的名称核准服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对招商引资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清晰的名称登记规则可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因名称问题导致的设立延误;便捷的线上申报渠道能提升外资企业办事体验,增强投资信心;严格的名称管理则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避免“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外资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通过持续优化名称核准流程,不断提升外资服务水平,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是企业设立的第一步,企业应充分了解名称构成要素、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确保名称登记合规高效。登记机关也将持续完善服务措施,加强名称登记管理,为外资企业在华投资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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