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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满意消费在静安”行动的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20—2022年)

为深化长三角地区满意消费环境建设,确保《长三角地区共同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方案》落实到位,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特制定“满意消费在静安”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为主线,进一步健全完善促进消费的区域协同发展机制,合力营造消费需求持续增长、产品服务品质放心、消费权益有效保障的满意消费环境,不断释放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品质消费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让广大消费者有更多的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原则,到2022年底,我区消费品质不断改善,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日益提升,消费对区域经济增长贡献率稳步提高。
2020年底前,建成一批满意消费示范单位,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不断提高,认真落实满意消费各项制度,及时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消费者处理结果满意率明显提高。
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满意消费示范单位目标,覆盖消费较为集中的主要行业、新兴领域和经营场所,消费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健全,消费纠纷处理率达到100%,消费安全重大事件以及区域性系统性消费风险大幅降低,消费对经济的贡献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满意消费创建
1.全面完成满意消费建设目标任务。重点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品种,统筹加快推进满意消费建设。分三年,到2022年底建成一批满意消费示范单位。(责任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各市场监管所)
2.参与“长三角实体店异地异店退换货联盟”活动。通过“长三角实体店异地异店退换货”机制,实行跨区域异地异店退换货制度。分三年,到2022年底建成一批“长三角实体店异地异店退换货联盟”单位。(责任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各市场监管所)
3.推进线下无理由退货。积极倡导零售企业开展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头示范作用,顺应新零售线上线下融合趋势,引导大型商超、跨省连锁、厂方直营店对可以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参照网络无理由退货要求实施无理由退货。分三年,到2022年底建成一批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责任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各市场监管所)
4.推进“厂商一体”退货承诺试点。开展“厂商一体”无理由退货承诺试点,从消费端倒逼生产端提高产品质量,打通生产和流通全环节,以特色产业为源头,推广“无理由退货”理念。根据线上线下不同销售模式,推出以“商品保修承诺”、“快速服务承诺”、“规范服务承诺”、“免费服务承诺”等具体化特色承诺,形成完整的“销售与服务”相配套的保障体系。(责任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各市场监管所)
(二)建设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区域
1.探索建立区域食品安全共商制度。充分发挥食药安办作用,与相关地区食安办对接,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开展。(责任部门:食品安全协调督查科、各市场监管所)
2.协同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联动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群,在打造名特优示范单位、“明厨亮灶”工程建设、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等方面,积极参与制定各区域相互衔接的创建评价细则。加强“明厨亮灶”建设、“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责任部门:食品安全协调督查科、食品安全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
3.实施餐饮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对高风险餐饮单位和重点食堂全面推行视频智能监控和巡查,实现“天鹰”食品安全智能监管系统无接触监管、视频巡查、远程监控。推进守护外卖食品安全行动,全覆盖推广外卖“食安封签”。(责任部门:食品安全协调督查科、食品安全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
(三)建立消费领域信用体系
1.加快消费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实现消费者集中查询,进一步完善消费投诉公示、经营者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等制度,健全公示、警示等信用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在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同时,推动经营者自觉落实主体责任。(责任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市场主体监管科、市场公平秩序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
2.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新兴消费品和广受关注的风险因素为重点,强化消费品缺陷信息采集工作,积极发挥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和日常监管在消费品缺陷工作中的预警作用。积极配合市局开展相关产品缺陷召回工作。(责任部门:质量管理科、各市场监管所)
(四)推动消费品质升级
1.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标准引领、市场运作”的原则和“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目标,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加速推进卓越绩效管理体系、“上海品牌”认证工作,发挥优质企业对行业、对区域的示范引领和推动发展作用。(责任部门:质量管理科、各市场监管所)
2.积极培育和壮大各类消费供给主体。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积极为新兴消费供给主体提供壮大载体,培育一批定制消费、体验消费、智能消费、时尚消费等基地,推动与消费者体验、个性化设计、柔性制造等相关的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责任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各市场监管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五)建设满意消费电商平台
1.创建“满意消费电商平台”。指导洋码头等一批知名电商平台开展“满意消费电商平台”创建,依法落实平台责任,履行相关义务,引导不断完善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协助监管部门推动品质消费供给,为培育和壮大各类消费供给主体开辟绿色通道。(责任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各市场监管所)
2.健全电商平台消费维权机制。指导电商平台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设置消费维权处理部门和专职队伍,畅通消费争议维权渠道,积极落实先付制度,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在七天无理由退货基础上,向社会推出更加优越的服务措施。(责任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各市场监管所)
(六)开展“诚信计量”行动
1.开展强制检定和定量抽查。对区域内农贸市场在用衡器、加油站加油枪实施强制检定全覆盖,对出租车计价器强制检定情况进行定量抽查。(责任部门:计量监督管理科、各市场监管所)
2.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跨区域联合承诺。区域统一执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等计量监督抽查信息互通。(责任部门:计量监督管理科、各市场监管所)
3.开展计量领域联动执法专项检查。围绕眼镜制配、医疗卫生、加油站等行业计量问题开展联动执法检查,检查比例为5%,对计量作弊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零容忍”。(责任部门:计量监督管理科、各市场监管所)
(七)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
1.强化网络餐饮服务日常监管。以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信息公示不规范等问题为导向,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线上监测和线下处置,加大监管力度。对于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一家平台发现的问题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他平台实施同清同查;对发现的问题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坚决予以治理。2022年底前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证照公示率达到100%。(责任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
2.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净网”联合整治。发挥区域协同优势,联合规范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联合整治中发现的违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查处率达到100%。加强区域协同整治能力,提升区域食品安全水平。(责任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
3.坚持多维共治,着力提升网络餐饮服务治理水平。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对接,共同推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提高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透明度”,引导消费者参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责任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
(八)整治服务消费热点
1.加大服务消费领域规范引导力度。针对消费结构变化,消费升级加快的特点,加大对养老服务、家政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留学中介、文化娱乐等消费领域监管力度,引导企业落实《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服务质量评价工作通用指南》,探索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责任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各市场监管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2.联合打击服务行业违法违规经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以消费者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服务领域为重点,开展联合专项行动。通过质量监测、行政约谈、消费调查、公开点评、社会曝光、行业规范等一系列措施,逐步破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潜规则。(责任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各市场监管所)
(九)健全消费维权体系
1.加快推进“五线合一”。畅通消费投诉举报渠道,提升消费维权效能。统一热线号码、统一运行平台、统一管理机构、统一制度规范、统一分析研判、统一绩效评价,实现全渠道、全业务、全系统“一号通”。(责任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各市场监管所)
2.推进消费维权数据共享和应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等手段,参与建立长三角区域消费投诉举报协作平台和数据共享应用机制,动态分析区域内消费投诉集中热点,对共性问题研究寻求应对措施,发布消费热点难点信息,联手推动降低区域性系统性消费风险。(责任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各市场监管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十)推进消费领域社会监管
1.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加强消费投诉信息共享和公示力度,推动投诉举报信息公示,发挥公众监督、信用约束和提示预警作用,倒逼引导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使消费者有获得、经营者有触动、全社会有影响。(责任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各市场监管所)
2.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支持其发挥优势进行专业调解。(责任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各市场监管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开展“满意消费在静安”行动,从而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是落实《长三角地区共同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方案》的具体举措,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的关键所在。要在上级指导下,根据日常监管的工作实际,细化满意消费单位评价办法,明确补充标准的内容,强化调查研究和统筹协调,科学分解任务指标,夯实监管责任,确保后评价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强化督查,务求实效
按照补短板、抬底线、拉高线的要求,紧抓关键环节和关键单位,群策群力抓创建,因地制宜抓推进,不折不扣保质保量完成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强化动态监管,建立督查机制,将满意消费建设推进落实情况纳入相关考核。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要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挖掘市场潜力,促进消费升级,拉动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要加强宣传,不断创新宣传载体和形式,消费教育宣传进社区、进商场、进学校、进市场、进企业,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四)总结经验,推广提升
按照走在前、创一流、做样板的要求,加强“满意消费在静安”行动工作载体和方法的创新,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挖掘特色亮点,为推广满意消费行动工作提供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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