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关于开展2025年优质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静安区关于开展2025年优质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要求,现就2025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申报(一)条件标准1、应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4、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1、企业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进行线上填报,并导出由系统生成的《2025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复核)表》(见附件1),报送至静安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线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一家企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2、落实“全年申报、分批受理”机制,静安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应分别于3月24日、6月23日、9月23日和11月24日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1、企业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进行线上填报,并导出由系统生成的《2025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复核)表》(见附件2),报送至静安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一家企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未完成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2、落实“全年申报、分批受理”机制,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应分别于3月24日、6月23日、9月23日和11月24日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二、动态管理(一)到期资质复核优质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到期前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根据有效期,2021年、2022年(第一批)、2022年(第二批)公告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分别于3月24日、6月23日和11月24日前进行复核。2022年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于11月24日前进行复核。企业登录服务云平台,填写复核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复核。企业向静安区提交复核纸质材料(参照新认定评价要求)。(二)年度信息更新有效期内优质中小企业应于4月30日前登录服务云平台,通过“专精特新业务办理(创新中小业务办理)-年度信息更新模块”填报2024年有关数据。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当年开展复核的企业无需进行信息更新。三、组织实施(2025年度第一批时间安排)(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请有意向申报的企业于3月24日前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5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一份),于3月28日前报送至静安区科技经济委。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复核)请有意向申报的企业于3月24日前登录服务云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5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复核)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于3月28日前报送至静安区科技经济委。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未完成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联系电话:56205051吴老师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邮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808室静安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2025年2月18日附件:1.2025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复核)表(含佐证材料清单)2.2025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复核)表(含佐证材料清单)3.企业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模板)4.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5.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6.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扫描下图二维码查看具体内容及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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