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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调解员选聘办法(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调解员选聘办法(试行)




为高效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升静安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静安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聘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二)以岗择人,岗责一致。
二、选聘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纪律观念强;
(二)大专以上学历(调解能力特别优秀者,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并报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备案);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调解能力特别优秀者,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并报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批准或备案);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
(五)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三、选聘程序
行专业调委会人民调解员选聘由静安区人民调解协会组织实施。
街(镇)、居(村)委调委会人民调解员选聘,由司法所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四、本办法由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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