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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区征收基地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商务委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相关单位:

2021年1月18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并通过了《静安区征收基地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静安区征收基地规范化管理办法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








附件



静安区征收基地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统一管理标准并进一步规范静安区征收基地管理,确保基地安全有序,杜绝各类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拆迁)基地安全管理的通知》(沪房征收〔2018〕10号)及《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旧改征收基地安全管理的通知》(沪房征收〔2020〕78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内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实施征收的成片、零星基地,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

区房管局委托区属国企(城发集团)作为本区征收基地的综合管理主体(以下简称“管理主体”)。征收基地居民签约搬离后,空置房屋由管理主体统一管理,空置房屋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等责任转移至管理主体。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区房管局作为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行

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1、会同街道旧改分指挥部同管理主体签订基地管理协议。

2、配合征收基地的工作进度,提前启动拆房、管线拆除的招投标工作,并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

3、根据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对拆除过程中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管。

4、牵头区旧改总办、街道旧改分指挥部对征收基地开展各类安全检查。

(二)区旧改总办牵头协调推进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做好如下工作:

1、研究协调有关征收基地的重大事项。

2、配合区房管局对征收基地开展各类安全检查。

(三)街道旧改分指挥部负责各基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推

进,并做好如下工作:

1、配合管理主体做好征收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2、配合区房管局对征收基地开展各类安全检查。

(四)管理主体作为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做好如下工作:

1、监督房屋拆除企业、管线拆除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2、负责确定垃圾清运企业并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及时清运拆房建筑垃圾、清理其他生活垃圾,保持基地环境整洁。

3、负责与具有专业资质的修缮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等保留保护建筑进行修缮保护。

4、对基地内空置房屋及时按要求进行封堵。

5、落实基地内安防、技防等设施设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加强基地内部整体管控,对征收基地进行24小时巡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基地安全。

6、落实管理人员处理征收基地内防台防汛、公共设施维护、老旧房屋维护等工作。

7、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管理标准

(一)封闭式管理

1、按照基地规模合理设置基地出入口,尽量封闭次要出入口,采取封闭式管理。

2、沿街房屋拆除后,及时砌筑围墙并统一粉刷。

3、根据基地实际情况安装必要的技防设施,如门禁系统,监控探头等。

(二)空置房屋的门窗封堵

居民签约腾空交房后,除去必要的基地管理用房外,管理主体须做好其他空房的封堵工作。

1、底层沿街空房门窗用砖进行封堵,封堵后进行统一粉刷;其他空房门用砖进行封堵,窗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2、封堵前应将房屋内的垃圾特别是易燃易爆品清理干净。

(三)基地管理

1、安排人员对基地进行24小时巡查,加强人员管控,禁止无关人员(如小商小贩等)随意进入基地,对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

2、对已经接收的空置房屋进行巡查,确保房屋内的用水、用电、用气等全部切断,消除安全隐患。

3、及时清运基地内建筑垃圾和无主的生活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整理归堆,采取覆盖或洒水措施,降低扬尘,确保基地环境整洁。

(四)管理人员、房屋看护、保安、保洁等人员要求

1、上岗时统一着装、佩戴胸卡、持证上岗。

2、在岗人员不能擅自离岗或在岗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做好巡查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3、巡查工作以“一日三巡”的巡查频次作为标准。

(五)保护标准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基地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以及保留保护建筑的看护工作。

第六条费用落实

征收基地的综合管理发生的所有费用纳入征收基地项目总概算,严格控制综合管理费用。按照对管理主体的考核结果,按合同约定结算。

第七条接管时间

按照基地居民集中搬场开始后与征收事务所对接进行全面接管工作。剩余未搬迁居民采取报空一家接管一家。

第八条监督检查

区房管局会同街道旧改分指挥部等相关部门定期对管理主体的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每半年从综合管理、房屋管理、公用设施设备管理、防台防汛、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考核。管理主体在日常管理中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将空置房屋出租用于牟利;

2、不得擅自出借空置房屋、闲置场地或利用闲置场地做临时停车场;

3、接管空房后,及时清理屋内垃圾并封堵门窗,确保安全。

4、及时清运基地内建筑垃圾和无主的生活垃圾,保持基地环境整洁。

5、及时消除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管理期限

基地综合管理期限自管理主体接管之日起,至基地拆平验收交地为止。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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