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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民警在工作中造成伤害的相关工作处置规范》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公安分局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分局各部门:
现将分局制定的《关于民警在工作中造成伤害的相关工作处置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1年6月22日




关于民警在工作中造成伤害的相关工作
处置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民警优抚工作,充分体现严管厚爱,现就细化完善民警在工作中造成伤害的相关处置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的处置程序
(一)先期处置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的,应第一时间报分局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通知分局维权办(督察支队)跟进处置。同时,民警所在部门领导负责先行慰问。
(二)申请慰问
分局维权办负责汇总审核相关材料,向市局维权办申请慰问。
(三)开展慰问
1、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及以上的,由市局维权办牵头慰问。
2、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及以下、受伤后未进行司法鉴定的,由分局维权办牵头慰问。
(四)申报工伤和因公负伤
民警所在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政治处提交工伤和因公负伤申请材料,经政治处初审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五)适用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关于对执法中遭受不法侵害及其他因公负伤民警即时慰问的暂行办法》(沪公基[2011]1号)《关于对公安民警遭受非暴力不法侵害进行澄清和抚慰的实施办法(试行)》(沪公督[2011]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因公负伤民警进行看望慰问工作的补充规定》(市局政治部2017年8月)等。
二、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致人受伤的处置程序
(一)先期处置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致人受伤的,应第一时间报分局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通知督察支队开展先期核查。经线索举报、信访投诉等渠道获取的信息,由接报部门负责通知督察支队开展先期核查。
(二)中期处置
督察支队会同法制支队对民警执法行为进行定性。
(三)后期处置
1、定性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法制支队牵头,进行国家补偿。
2、定性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法制支队牵头,进行国家赔偿,并由纪委(监察室)依法依规对涉事民警开展调查处理。
(四)适用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2016年3月1日修订施行)《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132号)等。
三、民警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及突发疾病的处置程序(不含遭受不法侵害)
(一)先期工作
民警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及突发疾病的,由民警所在部门领导负责先行慰问。
(二)申报工伤
工作中意外受伤的,民警所在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政治处提交工伤申请材料,经政治处初审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申请即时慰问
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严重疾病紧急送医院救治的,民警所在部门在24小时内报政治处,由政治处向市局政治部申请即时慰问。
(四)后续慰问
根据分局相关走访慰问工作制度,开展后续慰问。
(五)适用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建立伤病民警即时慰问工作机制的通知》(市局政治部2010年5月28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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