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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建设管理委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区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我局将对各培训机构开展2021年度检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21年6月30日前,经我局许可或同意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2021年7月1日后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也可自愿参加。
二、检查方法
材料审查和实地抽查。
三、时间安排
(一)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1)于2022年3月31日前,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钥匙盘登录“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s://mzj.sh.gov.cn/shzz/)网上年检,在线填写《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操作详见网上登载的《2021年年度检查—社会组织网上年检操作指南》。
(二)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1)做好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公示机构经营情况、管理情况、财务情况等。
(三)2022年3月16日至18日,各校按要求将相关年检纸质材料(清单见附件2)送至静安区教育培训机构服务管理中心(汉中路8号209室),进行集中审查。
(四)2022年3月22日至4月12日,评估所根据材料审查的情况组织专家实地抽查,抽查学校的名单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检查指标见附件3)。
(五)2022年4月15日前,根据年检情况出初审意见。
(六)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于2022年7月31日前,持《登记证书(副本)》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武宁南路241号3楼301室)加盖年检印章。
四、工作要求
(一)各教育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要严格按操作指南网上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材料,否则将影响信用记录。
(二)各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将年检的相关纸质材料送交指定地点。参加实地抽查的机构要按照评估所的要求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并安排专人配合检查。
(三)区教育局将根据年度检查情况,给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并对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教育培训机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联系方式
静安区教育局:和田路195号213室咨询电话:56630990*8213
静安区教育培训机构服务管理中心:汉中路8号209室
咨询电话:62379029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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