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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分局民警借调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要求,规范民警借调管理工作,着力提升警力资源效能,根据《上海公安民警借调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借调,是指民警不改变人事关系的情况下,由本部门借用到分局其他部门或分局外单位开展工作。第三条民警借调工作,实行分局党委统一领导,政治处归口管理。第二章审批权限与程序第五条分局内部借调民警,由借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岗位职责、借调人数、条件和期限等,填写《静安分局借调民警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交分局政治处审核,报分局主要领导审批。承担上级赋予新职责任务,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需要借调警力的,由工作任务牵头部门发起审批程序。第六条民警借调至分局以外单位工作的,由借出部门填写《审批表》交分局政治处审核,报分局主要领导审批。第七条审批同意后,分局政治处向借入部门、借出部门出具《借调民警通知单》,通知民警凭《借调民警通知单》到借入部门报到。第三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民警借调工作,分局政治处将定期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审批程序借调民警的,将在部门考核中进行扣分,并作为新警分配、岗位遴选等各项警力调配工作的负面清单。本规定由分局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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