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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安区青云路宝昌路、264街坊及王家宅路34弄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上海市静安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静安区青云路宝昌路、264街坊及王家宅路34弄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及静安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为:267街坊、270街坊、264街坊及王家宅路34弄等4部分,其中267街坊和270街坊东至东宝兴路、南至青云路、西至止园路、北至中山北路(其中部分),264街坊及王家宅路34弄为芷江中路345弄1-10号、347-359号(单号),王家宅路34弄1-2号部分。具体门牌号:东宝兴路986号-1026号(双号),青云路363-385号(单号)、439弄全部、441-459号(单号)、485号-563号(单号,包括503弄、537弄全部),中山北路146号、150号、158号、178号、180号、188弄1-48号,止园路381弄1-3号、405号,芷江中路345-359号(单号,包括345弄1-10号)、宝昌路721-767号(单号,包括725弄、731弄、751弄、769弄全部),王家宅路34弄1-2号。(详见附图)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上述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暂停期限:2023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止。特此通知附件:静安区青云路宝昌路、264街坊及王家宅路34弄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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