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关于开展2023年优质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第三批)
政策
发布部门:区房管局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静安区关于开展2023年优质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第三批)
静安区关于开展2023年优质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第三批)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就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条件标准(一)应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二、组织实施(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请有意向申报的企业于8月28日前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一份),并报送至静安区商务委员会。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请有意向申报的企业于8月28日前登录服务云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并报送至静安区商务委员会。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未完成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联系人:陈莹、单维33371308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邮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巨鹿路915号1903室附件:1.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表(含佐证材料清单)2.2023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含佐证材料清单)3.企业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模板)4.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5.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6.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扫描下图二维码查看具体内容及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