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关于开展2023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房管局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静安区关于开展2023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委办局、街镇、功能区:为促进本市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决定在本市开展2023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认定条件民营企业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营资本比例超过50%,同时,对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应分别满足:(一)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二)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2.本市企业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3.本市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4.本市企业拥有2个或2个以上除本市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一)申报企业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附件1);2.2022年度审计报告;3.分支机构名单;4.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附件2)。请各申报企业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于2023年8月31日(周四)前报送静安区商务委。(邮寄地址:静安区巨鹿路915号巨鹿大厦1903室)三、有关要求企业需及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联系人:陈莹、单维33371308附件: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2.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模板)(下载附件请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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