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宁路街道关于街道办事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退役军人局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4日
政策文号:静江办〔2023〕1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宁路街道办事处作为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江宁路街道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以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经静安区民政局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自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第三条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第五条社区自治办公室为街道社会组织的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社会组织的统筹管理、协调指导工作。根据社会组织业务范围,街道相关办公室为社会组织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业务对接、日常监管等工作。在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社会组织,未能明确相应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统一由工作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第二章申请街道办事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第六条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范围应符合社区发展的需要;(二)注册地在江宁路街道辖区内;(三)与街道有业务联系。第七条申请街道办事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程序:(一)递交申请。申请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递交《江宁路街道社会组织成立初审表》以及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2.场所使用权证明;3.验资报告;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6.会员名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提供)。(二)资料审查。工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递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根据其拟定的业务范围明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三)初审上会。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四)意见反馈。工作主管部门根据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结果,向申请人进行书面反馈。第三章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第八条社会组织因业务变更、注册地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变更申请。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申请出具初审意见,并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党工委会议讨论结果出具同意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第九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街道办事处建议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一)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二)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活动的;(三)社会组织的注册地址已经与其没有租赁、产权或无偿使用等关系,并且与街道连续两年未有业务合作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若社会组织有上述情况但未及时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的,街道办事处对其提交的其他变更或延续申请,不予受理。第四章注销终止第十条社会组织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须向街道办事处提交注销登记的申请。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申请出具初审意见,并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党工委会议讨论结果,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章年检初审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在民政部门发出年检公告或通知后实施,街道将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平台发布年检通知。第十三条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供年检指导服务。社会组织可通过电话或者微信咨询年检填报的相关事宜,还可以通过“提前电话或微信预约—按照指定时间前往—当场完成年检”的程序,到街道社服中心现场进行实地年检填报。第十四条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年检初审。若社会组织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视情节轻重,街道将给予年检初审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第六章社会组织预警第十五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相关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过程中或者预警网络信息员在巡查排摸过程中,发现社会组织疑似存在下列情况的,须及时报工作主管部门,由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进一步核实:(一)未按期换届,证书过期;(二)注册地址发生变化;(三)长期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开展的活动超过业务范围;(四)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第十六条经核实,对确实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由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约谈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并且发出《社会组织预警告知书》,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社会组织,街道办事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年检初审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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