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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进一步加强居住类文物建筑装修监管协调联动机制》的补充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下发《进一步加强居住类文物建筑装修监管协调联动机制》的补充通知

静安区各街道(镇)、物业公司:2023年8月22日,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区房管局、区规资局联合下发《进一步加强居住类文物建筑装修监管协调联动机制》(以下简称“《机制》”)。近几个月来各街道(镇)、物业公司结合实际认真落实,较好地履行了文物安全属地监管责任。为进一步做好居民区中私人产权性质文物建筑的监管工作,完善《机制》中的有关内容,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因历史客观原因,私人产权性质的文物建筑并未纳入物业公司的管理范畴,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改建的现象较为普遍,是居民区管理过程中的难点。各街(镇)及其城运中心应对该类建筑予以重点关注,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发挥好属地网格化的优势。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各街(镇)及其城运中心、物业公司应对辖区内私人产权性质文物建筑的所有权信息进行排摸梳理,多角度、全方位加强法律普及宣传工作,积极、正确引导有修缮、保养需求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向文物管理部门申报其装修项目。三、督促社区、物业的文物保护志愿者进一步提升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安全意识,在每月按条块对不可移动文物消防安全隐患、建筑基本状况、居民装修近况等内容开展巡查工作的基础上,加大针对私人产权性质文物建筑的巡查频次和力度,发现问题应第一时间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街(镇)、社区、物业与文物管理部门形成良性联动,早发现、早管控、早处置,确保文物安全及社区和谐。四、其他未尽事宜须遵照《机制》严格贯彻落实。上海市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静安区文物局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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