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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培训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23年6月30日前,经我局许可或同意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2023年7月1日后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也可自愿参加。二、检查方法采取培训机构自查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相结合、材料审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三、时间安排(一)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1)于2024年3月31日前,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s://mzj.sh.gov.cn/shzz/)网上年检,在线填写2023年度检查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确认,加盖电子印章后网上提交。具体操作详见网上登载的《2023年年度检查—社会组织网上年检操作指南》。(二)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1)做好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公示机构经营情况、管理情况、财务情况等。(三)2024年3月13日至15日,各机构按要求将相关年检纸质材料(详见附件2)送至区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服务管理中心(汉中路8号209室),进行集中审查。(四)2024年3月18日至3月30日,区教育局根据材料审查情况,将委托区教育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实地抽查,抽查机构名单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实地检查指标详见附件3)。(五)2024年4月15日前,根据年检情况出初审意见。(六)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于2024年6月30日后,持《登记证书(副本)》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武宁南路241号3楼301室)加盖年检印章。四、工作要求(一)各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要严格按照《操作指南》等要求如实填报、提交年度检查材料,否则将影响信用记录。(二)各培训机构要按照要求将年检的相关纸质材料送交指定地点。接受实地抽查的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相关材料准备工作,配合教育评估中心做好实地检查评估。(三)区教育局根据年度检查情况,评定年检结论初审意见(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于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整改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五、联系方式区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服务管理中心:汉中路8号209室,电话:62379029*8006区教育局:和田路195号213室,电话:56630990*2136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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