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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区级预算执行监控管理规程》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商务委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级预算执行监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常态化监控机制,确保财政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委办发〔2023〕12号)、《上海市市级预算执行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沪财库〔2024〕16号)、《静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静委办〔2024〕2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预算执行监控,是指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反映和纠正,以加强预算执行监管、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安全的管理活动。第三条预算执行监控不改变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各部门各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的合规性负责。第二章监控内容第四条预算执行监控的业务范围包括预算调整调剂、预算分配、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第五条预算执行监控的资金范围包括零余额账户资金、财政专户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围的单位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等在内的所有预算管理资金。第六条预算执行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项目类别、资金性质、收支分类科目、预算分配时间、付款人信息、收款人信息、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用途摘要、会计核算数据等相关信息。第七条预算执行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按照预算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调剂。(二)是否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完成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三)是否按照区财政局批准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科目、支出范围、时限和标准支付资金。(四)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账户等支付资金。(五)是否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提取使用现金。(六)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使用采购资金。(七)是否及时、准确进行单位会计核算。(八)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需要监控的事项。第三章监控方式第八条一体化系统设置相关预警规则,区财政局和预算主管部门按本规程的职责分工对预算执行活动各环节进行实时监控,通过综合核查方式对系统发现的疑点或违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抽查复核工作,形成事前控制、事中监管、事后复核的监控机制。第九条根据预警事项严重程度不同,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和黄色预警,分别对应事前禁止、事中冻结和事后提醒的处理流程。第十条触发红色预警的业务行为,一体化系统直接予以禁止,并对预警信息进行记录。第十一条触发橙色预警的业务行为,相关单位应在处理流程完成后才能解冻执行:(一)对触发橙色预警的预算调整调剂业务,预算单位应及时处理相关预警信息,未完成预警信息处理的预算调整调剂申请不得提交。(二)对触发橙色预警的支付业务,预算单位不得自行作废,在原支付申请上进行的修改或调整等情况均由系统记录。(三)预算单位、预算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的预警信息处理时限分别不得超过2、3和5个工作日。(四)预算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在一体化系统中收到预警处理申请后,可采取电话核实、调阅资料、约谈和实地核证等综合核查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出认定。(五)预算主管部门认定“放行”的,该预警信息提交至区财政局审核;认定“禁止”的,该业务不得继续执行;对于经核实后认为需要补充相关材料内容的,做“退回”处理。(六)区财政局作出最终预警处理认定,认定“放行”的,该业务继续执行;认定“禁止”的,该业务不得继续执行;对于经核实后认为需要补充相关材料内容的,做“退回”处理。第十二条触发黄色预警的业务行为,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核实疑点信息,解决预警提醒问题。第十三条预算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在核实监控疑点信息过程中,应做好情况记录和资料保管等工作。被核查单位应确保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凭证、书面情况说明等真实、合法、有效。第十四条区财政局和预算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触发预警的各类可疑事项及处理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复核发现的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核实确认的违规问题,区财政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作出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一)对违反财政预算和执行管理有关规定的,区财政局和预算主管部门督促预算单位采取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方式进行整改,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反馈相关整改情况、佐证材料等。(二)对不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由区财政局下达书面整改意见并抄送预算主管部门,相关预算单位在收到区财政局下发的书面整改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核查发现问题作出整改。(三)对未能在限期内落实书面整改意见的,区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核减、缓拨、暂停拨付资金等处理措施,并根据业务需要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预算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四)对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处理。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和预算主管部门对预算单位违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违规问题及时整改。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十七条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制度,根据制度规定研究确定个性化预警规则。(二)组织开展日常监控、疑点信息核实、违规问题处理等工作。(三)督促预警信息及时处理,对预警处理结果情况实施抽查。(四)按季对区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监控情况进行通报。(五)根据业务需要对预算执行监控发现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六)负责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预算执行监控模块个性化预警规则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等工作。第十八条预算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监控工作管理。(二)及时处理预警信息,按职责分工对各类预警处理结果情况进行抽查复核。(三)协助调查核实监控疑点信息、处理违规问题,并向区财政局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四)加强与区财政局联系互动,积极运用预算执行监控结果,不断改进和加强本系统预算和单位财务管理等工作。第十九条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财政预算和执行管理有关规定分配、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二)按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填写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素信息。(三)积极配合区财政局核实监控疑点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四)按要求及时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区财政局。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彭浦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程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由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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