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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固定资产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上海市静安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科室(部门)、中队(以下统称各部门)占有、使用我局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我局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我局固定资产实行两级管理,局综合科(法制科)为我局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我局所有固定资产具有综合管理职权。我局各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关资产履行管理职责。第五条局综合科(法制科)的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起草和修订我局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汇总本年度各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配置、维修、处置申请,审核资产存量,评估新增和更新资产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提出下一年度拟配置资产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配置计划,列入“三重一大”会议议题,经局党组会、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三)依据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配置计划,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将固定资产采购、配置、处置全过程列入预算编制,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四)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提高上海市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使用效率,做到应入尽入,应统尽统,使资产信息化,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强化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严控减量,落实管理者与使用者责任并轨制度,实施固定资产动态管理。(六)负责开展固定资产管理业务培训,强化资产管理认识,提升全体人员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认知和技能,增强资产管理能力。(七)接受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和预算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八)其他应当承担的固定资产综合管理工作。第六条各部门的职责(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相结合原则,指定资产管理专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二)根据各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性能以及剩余价值,编制、申报本部门年度固定资产采购、配置、处置预算清单。(三)负责建立、维护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明细账,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好部门内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养、清点、核查和统计工作,变更情况登记。(四)本部门人员调动或离任时,负责监督办理固定资产移交、退还等资产变更登记手续。(五)负责对固定资产受赠、损坏、遗失、或证明资产失去使用价值的,按规定向综合科(法制科)进行申报。(六)其他应当承担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固定资产配置第七条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根据我局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市和区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或者购置等方式为我局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八条固定资产的界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分类主要包含房屋、一般公务用车、设备及家具、其它固定资产等。第十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我局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或购买服务成本过高的。(四)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按规定、标准合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条件和标准的,应从严控制。(五)对长期闲置和低效运转的固定资产,优先在本单位各部门内部调剂利用,积极推进跨部门、跨级次资产调剂、调拨,有效盘活固定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十一条我局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市和本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四章固定资产使用第十二条强化和落实资产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领导责任制,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第十三条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确保账卡相符。第十四条加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并做好维护和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应当符合规定格式,载明固定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使用信息,随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动态更新,并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做到资产高效利用,避免形成浪费。第十六条落实固定资产内部领用和离岗归还制度,领用人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闲置浪费或是公物私用。第十七条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形的,应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五章固定资产处置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我局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损失核销等行为。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固定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后,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资产,不得违规自行处置资产。第二十一条资产收回取得补偿的,应当及时入账,并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依照批复文件进行处置,完成资产处置后及时核销资产卡片、台账等相关资产管理信息,同时应当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并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有关办公用具、器具及大功率电器等资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综合科(法制科)负责解释。本规定未作详细规定的,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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