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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更新两辆公务用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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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3日 政策文号:静建管委函〔2024〕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我委下属事业单位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中心有两辆老旧公务用车,一辆为三菱帕杰罗SUV,购置于2006年6月,车牌号:沪FLR817,用于防汛应急保障,车龄已超17年;一辆为金杯SY6521C52面包车,购置于2007年9月,车牌号:沪BZD632,用于市政道路巡视和执法工作,车龄已超16年。因这两辆公务用车车龄长、车况差、油耗高,零件严重老化,存在安全隐患,且维修保养成本逐年上升。本着节约经费、安全用车的原则,特申请按相关程序进行报废处置和更新车辆,拟更新车辆车价分别不超过26.4万元和18.1万元。请予以支持,特此函达。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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