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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市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申请增加核定床位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市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你中心提交的《关于调整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床位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材料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管理部门意见,现批复如下:上海市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以下简称“区精卫中心”)现核定床位为216张,实际开放床位为640张,并且床位使用率近100%。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定床位数开展诊疗服务。为解决区精卫中心长期以来存在的实际开放床位与核定床位严重倒挂问题,原则上同意你中心申请增加核定床位211张,总核定床位数量增至427张。根据《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76-2016),200~499张床位规模的精神专科医院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康复治疗、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八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达到60m2/床,即增加核定床位后,区精卫中心八项设施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应达到25620m2以上。目前,区精卫中心北院区(平遥路80号)业务用房可使用建筑面积为8625m2,南院区(康定路834号)业务用房可使用建筑面积为3992m2,共计建筑面积为12617m2,增加核定床位后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尚存在缺口。请你中心在有关行政部门指导下申报增加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并达到相应标准。同时,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规范配备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数量。达到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标准和要求后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床位变更手续。特此批复。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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