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外资租赁业准入调整 不动产标的与伞形信托引关注

房地产产业 外商投资 自贸区
所属地区:上海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1日
在深化金融改革与扩大开放的背景下,上海自贸区近期针对外资融资租赁行业出台新规,通过优化准入门槛和拓展经营范围,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与产业升级。此次修订重点调整了外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明确将不动产纳入租赁标的物范围,同时引发市场对融资租赁公司参与伞形信托合规性的讨论。
一、准入门槛“明降暗升” 强化行业实质性监管
新规删除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硬性要求,表面看降低了资金门槛,但新增了对主要股东的资质限制。根据要求,控股股东需具备金融、产业或投资机构背景,或拥有融资租赁从业经验,且需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这一变化旨在遏制“空壳公司”泛滥,引导行业从通道业务转向真实资产运营。
二、不动产标的物扩容 法律风险需警惕
修订后,工业厂房、商用地产等不动产被明确列入租赁标的物,实现了内外资企业在此领域的平等待遇。然而,法律界指出,以不动产为标的的融资租赁合同可能面临性质认定争议。若被法院判定为借贷关系,融资租赁公司将无法享受物权保护,转而适用利率上限等借贷规则,增加业务不确定性。
三、伞形信托游走灰色地带 杠杆风险受关注
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尝试通过伞形信托参与资本市场,利用结构化产品进行股票配资。尽管现行法规未明确禁止此类操作,但监管层已对金融机构的伞形信托杠杆比例多次收紧。例如,多家商业银行将配资比例从1:3下调至1:2.5,劣后资金门槛提高至千万元级别,反映出对高杠杆风险的审慎态度。
四、政策衔接自贸区改革 探索差异化创新
此次调整与广东、上海等地服务贸易自由化试点相衔接,通过放宽外资准入与丰富业务形态,支持自贸区打造融资租赁产业高地。不过,监管文件仍明确禁止变相吸存、放贷等金融业务,要求行业聚焦租赁主业,避免脱离实体经济的资本空转。
业内分析认为,新规在鼓励外资参与的同时,通过资质审查和负面清单管理,推动融资租赁行业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未来,如何平衡创新空间与风险防控,将成为行业与监管共同面临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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