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3月16日
政策文号:徐府发〔2005〕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调控,有序实施城区土地资源规划,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徐汇区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OO五年二月二日徐汇区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土地资源管理,建立土地储备机制,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25号文,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沪府发〔2004〕41号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区政府成立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是本区土地资源管理、储备、供应的决策和领导机构,主要职能是:(一)审议并批准区土地资源管理、储备、供应的政策和办法;(二)审议并批准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三)审议并批准年度土地储备和资金预算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四)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和供应中的重大事项。第三条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土地储备和供应的协调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和供应的日常事务管理和协调工作。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办法》、《实施细则》及本实施意见,履行土地储备项目中的相关行政职能,贯彻执行区土地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积极配合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区房地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本区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上海市徐汇区土地发展中心是区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承办储备地块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上海徐汇土地发展有限公司是土地资产运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专门从事本区域范围内土地资产管理和经营,并承担土地储备地块前期开发和供应中的经营性事务。第五条根据《办法》,本区域范围内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要求,需要改造的旧区地块;(二)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三)产业结构、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国有土地;(四)已带征等未实施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五)拟依法征用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六)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七)区政府为实施重大发展战略项目而需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第六条建立区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信息系统,将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发展方向、城市规划、市政配套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等各类信息归集、分析、管理,对土地资源利用实施实时监督、动态管理。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信息系统由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其建设和日常维护,其中涉及的产业发展、城市规划、房地产市场等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第七条为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避免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破坏区域整体规划利用,提高区土地资源整体利用水平,对属于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存量非居住类房地产改变用地性质、转让、交易过户等行为,区发展改革委、建委、规划、房地和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和服务,具体办法和程序由区发展改革委、建委、规划、房地和土地储备机构另行制定。第八条区年度土地储备和资金预算计划由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拟订。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在每年八月底之前,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房地产市场情况,从储备范围内选取拟储备地块,开展前期调查摸底,进行可行性分析,拟订下一年度土地储备和资金预算计划(草案),提交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九条区年度土地储备和资金预算计划由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订。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九月底之前,在征询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区年度土地储备和资金预算计划(草案)审核和修订,提交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审议。区发展改革委应根据中长期及年度经济发展计划、产业发展方向、区域功能定位等要求对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平衡审核。区建委应根据城市建设、市政配套和旧区改造等工作要求,对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审核。区国资办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等工作要求,对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区规划局应根据城市规划、功能布局等要求,对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审核。区财政局应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对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区房地局应根据土地合理利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以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要求,对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审核。第十条区年度土地储备和资金预算计划由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区发展改革委、房地局应于每年十月底前,根据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分别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房地资源局,并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区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批准的区年度土地储备和资金预算计划,按照《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对计划内的土地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储备和前期开发。年度计划外新增的土地储备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报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区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市场运作”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开展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区政府设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在财政预算中预留部分资金用于土地储备,该项资金一般为土地储备的周转资金。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充分利用储备地块开展土地资本运作,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实施土地储备。在融资过程中,由区财政给予担保服务、贴息等政策支持。区土地储备机构也可以项目合资、合作等方式,积极争取社会融资,实施储备项目的前期开发。以项目合资、合作等方式实施前期开发的,由区土地储备机构和合作方协商投资比例和收益分配比例。第十三条土地储备中涉及房屋动拆迁的,区建委、房地局要加强监管,并积极支持区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工作,要研究建立拆迁安置新机制,提高拆迁管理服务水平。区土地储备机构应积极配合区配套商品房领导小组落实配套商品房筹措、建设工作,并协同相关部门加强配套商品房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四条本区经营性开发用地供应一般采取“先储备、后出让”的熟地出让方式,以促进和规范区域土地市场发展。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的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应从土地储备库中选取。第十五条储备地块交付供应时,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的有关规定,配合房地等管理部门做好相关下列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一)征询规划、投资、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书面征询意见;(二)委托评估供应地块的市场价格;(三)拟定供应土地出让方案;(四)编制招标拍卖文件;(五)接受土地情况咨询,组织现场踏勘。第十六条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检查土地储备和资金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区财政、国资等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建委、规划、房地等部门应当对储备地块和临时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土地储备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十八条本意见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土地储备规范性文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