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0日 政策文号:长发改〔2008〕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配合《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编制依据《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适用范围(一)政府投资项目按跨年度原则进行预安排。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拟进入下一年度区财政预算安排和下一年度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预安排范围。预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在储备项目中选择。(二)其中需职能部门会审、专家论证及社会公示的项目均应通过相关会审和论证程序。第四条相关方职责(一)区社区办负责预审汇总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和装修改造项目。(二)区府办(机关事务管理所)负责预审汇总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新建、改扩建、装修改造和购置。(三)区建交委负责预审汇总路桥、绿化、河道、交通,市政道路整治,街坊道路整治,排堵保畅工程等市政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四)区市容局负责预审汇总市容景观和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项目。(五)区房地局负责预审汇总旧住宅、房屋综合整治、旧区改造、土地储备。(六)区教育局负责预审汇总教育设施建设、改造和大修项目。(七)区文化局负责预审汇总文化设施建设和装修改造项目,不含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八)区卫生局负责预审汇总卫生设施建设和装修改造项目,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九)区民政局负责预审汇总民政、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装修改造项目。(十)区公安分局负责预审汇总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等建设、改造和装修项目。(十一)区发改委负责预审汇总除上述部门预审以外区内其他部门项目。第五条分级管理要求(一)进行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从项目储备库选取。(二)需职能部门会审、专家论证及社会公示的项目在通过相关会审、论证和社会公示程序后,纳入预安排。(三)其他项目经过相关主管部门预审后纳入预安排。(四)50万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以及B类以上(含B类)项目需区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五)政府投资500万以上项目需由区政府党组报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第六条预安排项目的申报(一)每年8月份由区发改委向项目申报单位发文通知,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要求。(二)每年9月上旬,项目实施单位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报至各行业主管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汇总。(三)每年9月底,各行业主管部门将预审汇总的项目报至区发改委,由发改委对全区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四)政府投资预安排项目逐步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审核、告知、查询等工作均在网上进行。第七条预安排项目决策(一)每年10月份,城市建设与管理项目由分管城建副区长和分管街道(镇)副区长,社会发展项目由分管社会事业副区长和分管街道(镇)副区长,主持召开预安排初审会议;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由分管区政府办公室的区长主持召开预安排初审会议,区发改委、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席,提出初审意见。(二)每年11月初,由区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分管区长、区发改委、财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出席,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安排送审意见。(三)每年11月中旬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对年度预安排送审意见进行讨论,形成决定后,由区政府发文下达各部门执行。(四)B类以上项目需经区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第八条预安排项目的预算和审批通过预安排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委汇总形成年度投资计划,区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排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第九条预安排项目的调整(一)临时申报的项目,由申请单位行文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以办文单形式征询区发改委、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区政府办公室将答复意见函告申报单位,并抄报给区发改委和财政局。(二)已列入年度预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若选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单位或实施时间等项目重要项目内容发生变动的,项目实施单位应行文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以办文单形式征询区发改委、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答复申报单位,并将答复行文抄报给区发改委和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第十条预安排项目的实施只有通过预安排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方可进入实施阶段。第十一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本区制订的原有办法废止。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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