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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闵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补贴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完善〈闵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关于完善《闵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意见根据《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沪府[1996]22号令)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07]64号)的规定,按照区委区府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着力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保障农民利益和本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就完善《闵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补贴暂行办法》(闵府发[2008]16号)制订如下意见:一、补贴范围(一)参加农保的本区农副业从业人员。(二)《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前已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三)《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二、补贴内容及标准(一)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区、镇两级财政对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农副业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6%给予缴费补贴,其中:2%计入到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账户,4%为区统筹基金。缴费补贴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缴费基数为全区各镇上年度劳均收入加权平均数。(二)基础养老金补贴农保基础养老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三、基础养老金、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区政府发布,原则上于每年1月1日调整。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标准由区政府发布,原则上于每年4月1日调整。四、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闵府发[2008]16号文不再执行。主题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意见通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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