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24日 政策文号:徐府办发〔2008〕4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实施办法(试行)为切实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8〕33号)有关精神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沪发改投〔2008〕169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一、项目的定义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各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二、项目的审批分类(一)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含区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市、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以徐汇区投资为主,市级政府投资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二)列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同类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同类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三)徐汇区土地发展中心单独储备的土地储备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区土地发展中心联合储备的土地储备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四)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07〕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执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徐汇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各街道(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区级及区以下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并负责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施工图复核。三、项目的节能评估。按照《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的要求,区发展改革委对政府投资项目中节能分析篇(章)进行节能审查。对下列能耗情况较复杂的项目,应在节能审查前,按照规定委托咨询中介机构提出节能评估意见:年耗能折合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四、项目审批的衔接对2008年9月1日《规定》实施前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原受理部门(区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对《规定》实施前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仍由原项目建议书批复部门(区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规定》实施后,属于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仍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五、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程序(一)项目建议书(立项)申报投资建设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发文请示,无主管的建设单位直接行文请示,由区发展改革委收文受理,审核批复投资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立项)一般性项目报批材料包括:1.项目建设请示,即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内容及原由,项目建设用地情况,建设规模如项目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情况,项目建设要求及效果预测等;2.项建书一式两份,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建书标准格式由区发展改革委提供;3.1/500地形图(蓝图),其中建设地块用红线框出;4.有关项目地块或房屋权属证明材料;5.土地变性批复;6.联合开发建设合作协议及主管部门意见;7.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8.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的阶段性前期工作完成后,受委托的投资咨询公司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请示并审核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资料包括:1.请示。内容格式同项目建议书,其中建设规模与资金来源应与所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内容相一致。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本)一式二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编制应具备以下条件:项目建议书(立项)报批后,获得规划选址、建设方案送审规划认可;取得规划、环保、绿化、公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卫、卫生、民防、安全监督、管线管理部门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通用文本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并邀请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对项目预算资金和项目绩效进行评审。(三)项目资金和投资计划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每年部门财政预算编制,于当年5月底前对下年度及财政性投资新开工建设项目进行预报,并填写《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审报告书》报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各部门报送的新开工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召集相关部门进行预审,并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形成下年度财政性投资项目及资金安排专项计划。对于尚未列入财政预算计划但确需建设的项目,可以补报资金预算计划,经预审同意后再行申报。六、项目审批文件有效期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有效期为一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有效期为两年。项目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在审批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办理申请延期半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可延期一年)。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审批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区发展改革委也未收到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审批文件自动失效。七、项目审批的变更取得项目审批文件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办理项目审批变更。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法人发生变更,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项目总投资发生较大幅度变化,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八、监督机制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规模和标准的审核管理。徐汇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机管局审核建设规模,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徐汇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街道(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区政府机管局负责审核建设规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区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审批文件同时抄送区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对于徐汇区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于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文件的,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规定撤销对该项目的审批。区发展改革委应会同区建设交通、城市规划、土地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节能监督等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对于应当审批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规定提出责令其停止建设的建议。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规划、用地、施工等许可决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或行政责任。徐汇区发展改革委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项目审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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