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9日
政策文号:长发改〔2010〕5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配合《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编制依据《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适用范围政府投资项目按跨年度原则进行预安排。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拟进入下一年度区财政预算安排和下一年度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预安排范围。第四条相关方职责(一)区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制度和办法的制订,负责全区年度预安排项目的审核工作。(二)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年度预安排项目资金来源的审核工作。(三)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的年度预安排项目的预审和申报工作。具体为:1.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委负责路桥、河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2.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公园绿地、环卫公共设施、景观道路整治、中小道路整治、景观灯光建设等;3.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动迁商品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旧区及旧区边角料改造、旧住宅综合整治和土地储备;4.区教育局负责教育设施项目;5.区文化局负责文化设施项目;6.区卫生局负责卫生设施项目;7.区体育局负责体育设施项目;8.区民政局负责民政设施项目;9.区科委负责科技设施项目;10.区商务委负责便民商业设施项目;11.区环保局负责环保设施项目;12.区民防办负责民防设施项目;13.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14.区社区办负责街道和社区服务设施项目。第五条分级管理要求(一)纳入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从储备库中选取。申报方式是:从储备库中选取要申报的项目,点击“预安排上报”,进入预安排申报页面,填写相关信息后,再点击“上报预安排按钮”。(二)需职能部门会审、专家论证及社会公示的项目在通过相关会审、论证和社会公示程序后,才能纳入预安排。(三)50万元以上年度预安排项目由区发改委汇总,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四)50万元以上年度预安排项目的总量和结构,3000万元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和旧区改造项目,1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以及其他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导向性、标志性或重大社会影响力的项目,由区政府党组报区委常委会审议。第六条预安排的申报和决策程序(一)每年9月底由区发改委发文通知,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预安排项目申报要求。10月上旬,项目申报单位将下一年度预安排项目通过“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系统”报至各行业主管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10月中旬,各行业主管部门将预审后的项目通过“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系统”报至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二)10月下旬,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对全区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11月中旬,经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初审同意纳入2010年预安排的项目,由区发改委汇总后向区长专题会议汇报,会后提出年度预安排送审意见。11月下旬,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对年度预安排送审意见进行审议。12月初,由区政府党组报区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2月底之前由区政府发文下达各部门执行。第七条预安排项目的预算安排和审批只有纳入预安排的5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区财政局才能进行预算安排,项目方可进入审批程序。第八条预安排的调整(一)每年8-9月份,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对当年预安排做一次年中调整,即根据已列入当年预安排项目的进度情况,调减一些项目的当年预算安排,对需增加总投资和当年预算的项目,调增其总投资和当年预算安排,将确需新上马的项目补充列入预安排。预安排年中调整的申报和决策程序同下一年度预安排的申报和决策程序。(二)其余临时申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年度预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若未经项目审批程序而选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单位等重要内容发生变动的,由申报单位行文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以办文单形式征询区发改委、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区政府办公室将答复意见函告申报单位,并抄报给区发改委和财政局。其中,申请追加财政预算单项支出达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经区委常委会审议后的重大项目追加财政预算超过原预算总额30%的,由区政府党组提交区委常委会专题审议。第九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管理办法》(长发改[2008]12号)同时废止。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