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估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9日
政策文号:长发改〔2010〕5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配合《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编制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二)《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适用范围(一)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等。第四条相关方职责(一)区发改委负责咨询评估机构的产生、委派、考核等工作。(二)咨询评估机构对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应保持客观公正,其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分级管理要求(一)A类项目应进行项目建议书的评估。(二)D类以上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和概算的评估。第六条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一)咨询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通过长宁区政府采购平台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选择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质且取得该资质时间不少于三年的咨询评估机构,为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咨询评估服务。区发改委分别与入选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报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二)咨询评估任务的下达。下达具体委托任务时,由经办科室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从入选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选择评估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再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经办人填写《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业务委派通知单》,经批准后下发至评估机构。(三)咨询评估机构的调整。《咨询评估业务委派通知单》发出后,承接任务的咨询机构如不接受该项任务,需在《咨询评估业务委派通知单》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正式来文说明原因。由区发改委重新确定承接该任务的下一个咨询机构。无故不接受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视作自动放弃入选资格。(四)咨询评估服务合同的签订。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区发改委应与承接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项目名称、咨询评估的内容、形式和要求、酬金支付的方式、合同的有效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五)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价与监督。区发改委定期开展对咨询评估报告质量的评价工作,提出评价结论,作为淘汰、更新咨询评估机构的依据之一。第七条投资评估工作程序项目上报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工可报告或概算报告,并提供有关方案,上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预审区发改委对上报项目进行预审,不符合要求的、附件不齐全的予以退回不符合上报条件委托咨询评估确定咨询评估单位,下达《咨询评估委托书》评估单位开展工作评估单位根据区发改委委托要求,组织专家评审,评估完成后提交书面正式报告项目批复区发改委根据评估报告对项目进行审批第八条咨询评估经费来源咨询评估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咨询评估经费由区发改委每年向区财政局申请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列入区发改委年度部门预算。第九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估管理办法》(长发改[2008]13号)同时废止。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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