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优惠政策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9日 政策文号:长发改〔2010〕6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稽察工作有序高效进行,配合《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编制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三)《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四)《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五)其他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国债资金项目)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稽察的范围包括:1.全部或部分使用区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2.使用国债资金的投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项目;4.市稽察办委托、区政府要求稽察的政府投资项目。第四条相关方职责(一)区发改委是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并受国家和市稽察办委托或者配合国家和市稽察办对国家、市直属项目进行稽察。(二)区发改委的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机构(以下简称稽察机构),具体负责稽察工作。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的主要内容(一)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二)被稽察单位有关投资项目的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三)被稽察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四)被稽察项目的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的方式(一)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可采取定期稽察或者不定期稽察、全面稽察或者专项稽察等方式。(二)根据实际需要,区发改委可以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三)财政、审计、建设、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检查做出的结论,能够满足稽察工作需要的部分,稽察机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的工作程序(一)稽察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范围,确定当年的稽察项目。(二)稽察机构进行项目稽察,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临时告知的方式进行。(三)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听取被稽察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供应方等相关单位关于项目建设情况的介绍;2.查阅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审批文件、招投标材料、设计图纸、各类规章制度、各类合同、会计帐簿、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监理日志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4.进入招投标、施工、仓储、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5.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拨付和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时可以采取笔录、录音、复印、拍照或者摄像等方式获取证明材料。(四)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人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伪报。(五)稽察机构应当就稽察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征求被稽察单位的意见。被稽察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稽察机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被稽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作认可稽察机构的意见。(六)每次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机构应当及时提出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情况、主要问题、稽察意见和建议等。(七)稽察报告由区发改委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区发改委向区政府报告。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的处理和整改(一)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区发改委依据职权,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情节较轻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2.情节比较严重,影响较大的,进行通报批评;3.情节严重,项目继续实施会危及政府投资资金安全的,暂停政府投资资金的安排;4.情节严重,项目继续实施会造成项目严重缺陷的,或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暂停项目建设;(二)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处理决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向区发改委报告整改情况。(三)稽察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适时组织复查,并向区发改委报告。区发改委根据复查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对稽察项目的处理;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项目,将按规定作进一步的处理。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的有关规定(一)稽察人员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二)稽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三)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2.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3.有违反本办法上述所列行为的。(四)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五)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2.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3.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4.有妨碍稽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行为的。(六)开展稽察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第十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或者本市颁布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管理办法》(长发改[2008]15号)同时废止。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上海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上海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上海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