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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9日 政策文号:长发改〔2010〕5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深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配合《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编制依据《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适用范围拟在3-5年内实施的50万元以上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第四条相关方职责(一)区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和办法的制订,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区项目储备工作,负责全区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二)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的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储备库项目的预审工作。具体为:1.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委负责路桥、河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2.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公园绿地、环卫公共设施、景观道路整治、中小道路整治、景观灯光建设等;3.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旧区及旧区边角料改造、旧小区综合整治和土地储备;4.区教育局负责教育设施项目;5.区文化局负责文化设施项目;6.区卫生局负责卫生设施项目;7.区体育局负责体育设施项目;8.区民政局负责民政设施项目;9.区科委负责科技设施项目;10.区商务委负责便民商业设施项目;11.区环保局负责环保设施项目;12.区民防办负责民防设施项目;13.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14.区社区办负责街道和社区服务设施项目。(三)区内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工作。第五条入库条件及分类(一)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区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二)纳入储备库中的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必要性、规划依据、进度安排等内容。(三)纳入储备库中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项目类别分为市政基础设施、市容景观建设、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公益性与公共服务设施、其他,共五大类。每一大类均设置二级子类目。第六条储备库的建立和更新(一)每年4月份,区内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征集、审核筛选、更新拟纳入本部门储备库的项目,经本部门班子讨论后,在4月底前将本部门储备项目通过“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系统”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预审后,通过“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系统”报区发改委。(二)每年5月底前,区发改委对区内各部门申报的储备库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全区储备库进行管理。(三)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纳入5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安排的项目,将自动从储备库中转出。(四)对储备库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要求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由区发改委审核后负责将其从储备库中转出。(五)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的申报、筛选、审核、修改、查询等工作,均在长宁区公务管理平台上的“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系统”内进行。第七条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要求(一)每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工作结束一个月内,由项目主管部门将储备库中拟下一年启动的工程费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或区领导特别交办的项目报至发改委。发改委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做必要的补充后,在储备工作结束一个半月内列出当年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名单。(二)前期工作项目名单确定后,各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方案设计。特别复杂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发改委同意可深入到初步设计。(三)在下一年度预安排工作完成之前,区发改委根据项目单位做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委托投资咨询机构做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四)在发改委提出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基础上,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分管领导上报该项目前期成果。(五)储备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列入区发改委的部门预算。待项目进入预安排后,由立项单位列入项目成本。项目若取消,该项目所发生的前期费用由立项单位报区财政局核销。(六)储备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的设计单位和投资咨询机构,应按照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通过长宁区政府采购平台进行公开采购。采购的服务费用标准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对列入储备库中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需开展前期方案职能部门会审、专家论证的,参照《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会审管理办法》进行。职能部门会审、专家论证结果,以及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结论是项目列入预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九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长发改[2008]10号)同时废止。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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