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关于青浦区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6日 政策文号:青府办发〔2011〕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规划土地局关于《青浦区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青浦区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有序实施城市规划,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和《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储备,适用本实施意见。第三条:(定义)本意见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储备,是指区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包括市、区二级政府联合储备的土地和由本区单独储备的土地)第四条:(储备机构)青浦区土地储备中心是区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以下简称区土地储备中心),在本区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各项审批手续的办理(包括储备地块的发改委立项、水务蓝线的征询、规划意见的征询、环保意见的征询以及储备地块的测绘等工作),承办储备地块按计划供应的招、拍、挂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工作。工业用地前期开发主体由市政府批准的相关工业园区实施。第五条:(储备范围)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二)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三)拟依法征用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四)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五)区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第六条:(储备分工)在市、区二级政府联合储备范围内的地块,应当由市储备中心与区土地储备中心进行联合储备;其他地块均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独立储备。第七条:(储备计划)本区的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明后年的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区规土局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经区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分解下达。联合储备的除外。第八条:(储备地块的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确定地块实施储备,并可以向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手续。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领规划意见函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中,储备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函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载明储备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等事项。第九条:(储备地块的补偿安置)土地储备涉及房屋拆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实施补偿安置。土地储备机构对原划拨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实施收购储备的,应当按照本区的基准地价并结合土地市场行情,与该单位进行协商,确定补偿价格,签订收购储备协议。上述储备地块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均由地块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区政府确定的公司负责具体实施,达到“净地”要求。今后土地出让实行成本包干。第十条:(储备地块的出让)储备地块的出让工作,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委等相关部门,依据区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地块出让的顺序,按照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的有关规定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具体出让工作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一条:(资金管理)储备地块出让所得的价款,其中的15%出让金由中标单位上缴市级财政。另外的85%出让金由中标单位上缴区级财政并按规定分成结算。中标单位预付保证金不计息退回。一、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储备资金管理(上海青浦工业园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青浦园区)公司,青浦出口加工区开发公司,上海淀山湖新城发展有限公司,市、区联合储备开发除外)适用本办法。二、运作主体青浦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应依法、合理筹措、使用储备资金,做好储备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工作,规范土地收购储备的经营运作,严格控制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三、资金来源(一)区财政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给土地储备中心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区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四)经区政府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六)土地储备中心举借贷款,其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区政府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作其他用途。四、支出管理储备资金支出是指土地储备中心按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应当计入征用、收购和开发土地费用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一)补偿性支出,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二)开发性支出,指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各项开发费用。(三)购买性支出,指收购已经完成了土地征用补偿和土地开发的土地价款。(四)本金利息支出,指为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五)其他支出,指对储备土地的管理、招商所发生的测量、编制规划、公证、土地评估、房地产登记办证、宣传广告、信息开发、招标拍卖等有关税费。(六)土地储备资金由土地储备中心设立专户,单独核算。土地储备中心的日常经费,按照预算管理办法,纳入部门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分账核算,不得混用。五、预决算管理(一)区土地储备中心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并由区财政局对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进行审核,报区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二)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批准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中心向区财政局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第十二条:(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的成本开支定期进行核查、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送区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区规土局、区财政局分别对本意见中各自职责范围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十四条:(施行日期)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浦区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管理实施意见》(青府办发【2008】14号)、《青浦区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管理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青府办发【2009】25号)同时废止。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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