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4日
政策文号:徐府办发〔201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本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市金融办《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沪金融办通〔2010〕26号文,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试点要求(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切实为本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徐汇区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鼓励在小额信贷领域有经验、有影响的境内外机构在本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熟一家,推出一家。(二)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加强监管与风险防控的原则,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动性,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服务力度,为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四)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二、工作机制(一)成立徐汇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简称“推进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办、工商分局、商务委、财政局、税务分局、公安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制办。推进小组的主要职能,一是统筹本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二是预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申请;三是积极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新情况,协调推动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问题;四是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二)区金融办为本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除承担推进小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职能为,一是负责筛选本区的试点对象,初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申请;二是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对其服务中小企业情况进行测评;三是在市金融办的指导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三、批准程序(一)设立在本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主发起人向区金融办递交设立申请材料,由区金融办初审通过后报推进小组预审。推进小组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提出预审意见,将通过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经市金融办及相关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持批准开业文件到工商、税务登记注册。通过市金融办验收后,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二)变更小额贷款公司如有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规定的变更事项需报区金融办初审。区金融办初审通过后报推进小组预审。推进小组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提出预审意见,将通过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市金融办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三)终止小额贷款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参照设立的流程执行。四、扶持措施(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管理培训、资金结算、技术开发、资信信息共享、客户信息沟通等全方面合作,对符合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拨备充分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范围内融资给予支持。(二)对经营规范、运行良好、服务中小企业成效显著、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进行增资扩股。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原则上各不得超过20%。(三)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抵(质)押登记,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区房管、规土、工商等部门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该类业务提供便利。涉及跨区抵(质)押登记以及不动产抵押查询等问题,向市房管、规土、工商、公安等部门申请指导并协调解决。(四)对合规经营、信用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由推进小组优先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推荐,按照有关规定改造为相关商业银行。五、风险控制(一)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原则上在徐汇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三)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四)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严把信贷闸门。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起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企业业务和财务活动。同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时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披露。(七)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区金融办,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六、监督管理(一)由推进小组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区金融办牵头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综合评价和风险处置,按要求定期向人民银行、银监局、市金融办、区金融办等监管部门报送信息。区金融办会同工商分局、区财政局、税务分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区金融办会同区商务委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中小企业的情况进行测评;区金融办会同公安分局、区法制办等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二)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岗位准入与高管人员的履职行为将受到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胜任工作者要及时进行整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变动与股权变动必须事先报批,其中股权变动必须事先向区金融办申请,经推进小组预审后,向市金融办报批。(三)小额贷款公司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合规进行经营。对超业务范围经营,以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恶意收贷、超比例融资等违法违规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小额贷款公司使用本市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统一发票,财务管理参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执行;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金融财务管理制度。(五)推进小组视情况委托相关银行代理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日常业务工作。监管代理银行应向推进小组提供监管代理服务,建立必要的业务管理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变动情况、业务收支情况是否符合《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区金融办发送违规警示信息;经授权,在必要情况下中止小额贷款公司违规业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业务辅导和培训服务。七、风险处置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变更、资金来源和运用违反相关规定、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检查监督、不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上报有关情况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由推进小组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其他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依据《指导意见》、《实施办法》以及《若干意见》等规定执行。主题词:金融贷款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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