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优惠政策

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区社会组织指导意见的的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区社团组织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更好地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加强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区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09]3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09]46号)的要求,现结合本区实际,就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区社会组织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重要意义社区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社区的稳定与和谐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社区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社会力量,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形式,具有民间性、志愿性、群众性的特点,是社会和经济发展以至社区服务中不可缺少的力量。社区社会组织已成为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成为整合社区资源、加强社区建设、完善居(村)民自治、服务人民群众的一支新生力量。重视和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有利于推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向居民区延伸,满足居民多元化的社会服务需求;有利于完善社区治理格局,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行政功能与社区自治功能的良好对接和良性互动;有利于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发展。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坚持一手抓培育扶持,一手抓规范管理,积极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民生、维护民权,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为目标,围绕闵行区“全面调结构,深度城市化”的发展主线,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生活服务、文化体育、公益慈善、扶老助残等领域的社区社会组织,进一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加强分类指导,引导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逐步提高社区社会组织整体质量,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形成发展有序、覆盖广泛、布局合理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不断满足广大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享受公益服务的现实需求。(二)目标任务1、健全培育发展机制。探索建立以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平台、以社区居(村)民需求为导向、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载体、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为骨干的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机制。2、优化培育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资金扶持力度,切实改变社区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能力弱、发展不均衡、社会认知度低的状况,不断增加数量,扩大规模,使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作用显著增强。3、规范登记备案工作。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指导,加快登记和备案工作进度。到2011年底,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率达到100%;到2013年,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新发展社区社会组织10个以上,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8个以上。4、培育推广先进典型。及时掌握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注重培育、树立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典型经验,通过交流、引导、示范,发挥典型的辐射带动作用。力争用2-3年的时间,每个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培育2-3个活动规范有序、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型社区社会组织。三、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的基本要求(一)登记的范围与对象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或居(村)委会范围内,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或居(村)委会范围内开展活动、为社区居(村)民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具备登记条件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二)备案的范围与程序对社区中已客观存在、但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群众活动团队,按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民社团[2008]1号)的规定和程序,经所在居(村)委会批准后,可直接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申请核准备案。(三)登记的监督与管理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统一登记、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区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需由区政府有关部门颁发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仍为区政府相关部门)、社区群众活动团队的备案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民政牵头、街镇管理、社区落实”的分级管理制度。(四)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社区社会组织准入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降低会员数量、注册资金标准。对初创期缺乏办公场所的社区社会组织,允许其在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可实行多个社区社会组织合署办公。四、工作措施(一)建立指导协调机构。区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区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分管领导参加的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统筹全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培育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帮助解决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二)制定培育发展规划。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建立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和管理中的作用,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研究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指导协调机构,明确重点扶持对象和具体扶持措施。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经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授权委托,可承担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的有关职能,协助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三)培育扶持经费保障。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层面借鉴区级层面的做法,设立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注册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每家每年5000元(其中区补贴每家每年1750元),备案社区群众活动团队每家每年不少于500元的标准进行筹集,并纳入镇(街道、莘庄工业区)预算。专项资金用于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指导协调机构对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业务培训和指导,以及提升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可委托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管理运作,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四)创新项目运作机制。积极探索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的职能定位,研究制定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委托事务的具体办法。拓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合作领域与项目,将政府有关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项目委托给有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担,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向社区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到“十二五”期末,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不低于财政总支出的0.5%。(五)提高社会化认知度。积极整合社会各方力量,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出资兴办社区公益事业,不断加大社区建设的社会投入。要放开由个人出资以及由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与专业优势,与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居(村)委会联办或独资兴办社区社会组织,不断提高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化程度,推动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六)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区政府将从2011年起,把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列入本区社会建设工作考核范围,作为对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区民政局在实施年度民政工作考核时,适当增加对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比重,真正把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落到实处。五、附则(一)在执行中凡与本区已有规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意见规定执行。(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出台的新规定有不相符之处,则按新规定执行。(三)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主题词:民政社区组织意见通知

上海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上海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上海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