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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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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6日 政策文号:徐府发〔201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现将《徐汇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徐汇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保持徐汇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性债务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本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各类投融资机构举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由本级政府偿还的债务。第三条(债务资金用途)本区政府性债务资金具体用途包括:1、重大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2、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公益性文化体育、社区服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3、土地储备、土地前期及基础性开发等项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本区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支出项目建设。第四条(管理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司其责”的工作原则,在区财经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徐汇区政府性债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本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建交委、规土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资委等部门和融资平台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部门和单位职责,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管理、举借、审批、统计分析、监管等工作。第五条(计划管理)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财力相适应,按照“举债适度、程序规范、责任明确、风险可控”的总体要求,本区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根据政府性债务的用途,按政府投资项目、土地储备项目、委托开发项目等进行分类计划管理。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本区政府性债务计划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重大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含为上级政府投资项目配对)和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公益性文化体育、社区公共服务等基本建设项目,由区政府授权的政府融资平台为融资主体;土地储备项目,包括土地储备、土地前期及基础性开发等项目,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为融资主体;委托开发项目由受托开发单位为融资主体。第六条(债务举借)1、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委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可用建设财力规模、政府投资项目需求情况,以及政府融资平台的举债能力,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计划,提出融资规模和融资建设项目的建议并报联席会议同意,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根据通过的融资规模和融资建设项目,结合项目建设条件由区发改委按权限负责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另行制定)。融资建设项目的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年度融资规模确需新增或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土地储备项目区规土局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可用建设财力规模和土地储备需求情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项目和收储资金计划,提出融资规模和融资收储项目的建议报联席会议同意,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根据区人代会通过的融资规模和融资收储项目,由区规土局负责土地储备项目的审批。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区人代会审议通过的融资规模,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融资计划,并结合地块推进情况执行。区土地储备中心落实收储资金后可委托相关企业实施前期及基础性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和委托开发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融资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融资规模确需调整的,应当按上述程序重新审批。3、委托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功能区域开发等项目,可通过市场途径委托企业筹资建设,原则上采用项目资金自身平衡机制,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再投入财政性资金。项目建成后,根据委托合同,由本级政府回购或用适当方式保障项目保本微利。区发改委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建设标准等对委托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投资规模。开发建设企业结合开发建设资金筹措情况自行制定偿债计划,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投资规模和融资规模确需调整的,应当按上述程序重新审核、备案。项目建成后按规定需由本级政府回购的,回购资金的申请、审核、使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第七条(债务资金监管)政府性债务资金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管理。融资项目的项目法人为用款单位,由区财政配合相关银行对资金的实际用途进行监管。政府融资平台应积极配合政府与金融机构做好融资工作,融资资金纳入政府统筹使用范围,划转到相应专户,专款专用。第八条(债务偿还)最终债务人应当按举借政府性债务时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其中,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法人为最终债务人;为上级政府投资项目配对的项目融资,相关区级主管部门为最终债务人。土地储备项目,区土地储备中心为最终债务人。委托开发项目,相关委托部门为最终债务人。政府融资平台及其他融资主体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履行偿债合同。涉及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并跟踪偿还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由区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区财政局根据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的规模和期限结构,编制偿债计划,结合年初预算及超收财力,合理安排年度偿债准备金用于还本付息,确保债务及利息的按时偿付。区财政局在每年预算中按债务余额1%的比例提取偿债基金,用于弥补偿债准备金不足,防范债务风险。第九条(预警机制)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财力相适应,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债务依存度、偿债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当债务风险为较高以上时,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提出债务预警,原则上下年度不再新增债务,新增融资建设项目暂缓实施;确需举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区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区发改委对区级政府债务进行定期统计和动态监控,随时跟踪区级政府和区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债务规模、债务结构和风险状况,在每季度经济社会运行分析中对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分析。第十条(监督机制)融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区财政局、区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并定期对融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区审计局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按《徐汇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对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审计。区监察局应加强对本区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流程及相关部门及人员依法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一条(附则)1、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国家和上海市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主题词:金融债务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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