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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交通运输局等四部门关于青浦区公共交通政府补贴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8日 政策文号:青府办发〔2012〕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区交通运输局等四部门关于《青浦区公共交通政府补贴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青浦区公共交通政府补贴补偿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精神,认真执行市政府《进一步深化本市公交改革的方案》任务,积极推进《青浦区交通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大力促进本区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改善本区居民的出行条件,切实加强政府对公共交通的补偿和补贴,规范公共交通补贴、补偿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一、补贴、补偿对象在本区域范围内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客运、场站管理等有关企业或单位。二、补贴、补偿范围(一)车辆更新补贴:为改善乘车条件,淘汰污染严重、技术性能差的车辆而提前更新为节能环保新型车辆。(二)新辟、调整公交线路和服务时间补贴:政府为了方便居民出行,填补公交盲点而新辟、调整公交线路,延长服务时间的相关补贴。(三)“村村通”公交补贴。(四)票价及乘车减免补贴:政府为降低居民出行成本而采取的低票价、乘车优惠等政策的相关补贴。(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场站、站点设施等日常管理、维护经费的补贴以及公交场站为配合政府各类活动而进行建设和营运的补偿。(六)公共交通信息化管理的日常运行、维护等经费补贴。(七)区属国有公交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八)政府开展公交事业发展相关的公交客运评优、考核等活动所需的奖励补贴。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以上补贴、补偿范围市行业管理部门已有补贴政策的,区政府不再重复补贴。三、补贴、补偿标准(一)车辆更新补贴标准1.为本区域内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公交车辆,按《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证件管理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在8年及以上的,提前报废的车辆按实际提前且不超过2年的平均折旧额予以补贴。2.企业为本区域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运营车辆,年度内更新车辆超过30辆或购车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该企业实际购车金额给予一次性一年期国家基准利率50%贴息。3.对无障碍设施等特种公交车辆(含出租车),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贴。(二)延长公交线路和服务时间补贴标准调整线路走向、延长服务时间的线路补贴,由相关部门合理核定单公里营运成本,并根据单公里营运成本与企业签订补贴协议给予补贴。(三)“村村通”公交线路的补贴标准在经营权期限内的“村村通”公交线路的补贴原则上按前一期线路经营权内的补贴标准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提供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中介出具的成本依据等资料,在和企业进行协商的基础上形成补贴标准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与企业签订补贴协议给予补贴。如线路经营权有调整的,线路补贴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四)公交场站补贴、补偿标准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场站、站点等设施,由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场站管理企业或单位,对企业或单位用于场站、站点等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的费用缺额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负担。2.为执行政府指令性的任务,公交场站由此而增加各类使用功能、延长营业时间等发生的费用,政府按企业实际成本支出经审核后给予不超过50%的补偿。(五)公共交通信息化管理的日常运行、维护等经费,按实际成本支出经审核后给予全额补贴。(六)票价补贴标准政府为降低市民出行成本而实行的70岁以上老人免费乘车、换乘优惠等各项措施而造成企业营收降低的,按市有关规定进行补贴;对实行低票价政策的线路由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核定合理的补贴标准,并与企业签订补贴协议给予补贴。(七)区属国有公交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区属国有公交企业在每年第四季度前编制次年财务预算报告报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形成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八)政府开展公交事业发展相关的公交客运评优、考核等活动所需的奖励补贴,按奖励办法给予补贴。四、预算编制及拨付程序(一)预算编制1.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上年公交补贴、补偿的实际情况及考虑下年增减因素,编制下年度公交补贴、补偿预算,并会同区国资委进行预审后报区财政局。2.区财政局按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经报批后下达当年预算指标批复书。3.预算指标下达后,在控制指标内合理使用,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和审批。(二)补贴、补偿资金的拨付程序1.延长线路和服务时间、低票价等的补贴,按年中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执行。2.对区属国有公交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和“村村通”公交亏损补贴,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执行。3.对场站管理企业或单位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考核奖励等活动的补贴,按年终考核结果执行。4.对公交车辆更新、场站提升服务等的补贴或补偿,按年度申报,年终清算的办法执行。五、责任及监管1.享受补贴、补偿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申报材料,在获取补贴资金上弄虚作假或未按营运服务要求执行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取消该单位部分或全部补贴额,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要如数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2.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补贴、补偿项目的牵头协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补贴、补偿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监督,对企业上报的补贴申请进行汇总初审;区国资委会同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国有公交企业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及拨付。3.区公共交通补贴、补偿资金的拨付及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六、应用解释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七、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上海市青浦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上海市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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