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7日
政策文号:徐府办发〔2012〕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徐汇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政府性债务的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以及各类政府融资平台的举债,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建设交通、规划土地、住房保障、国资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区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条本区政府性债务融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土地储备(征收)项目、委托开发项目以及其他区政府批准的项目。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四条建立徐汇区政府性债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建设交通、规划土地、住房保障、国资等部门和机构,以及融资平台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本区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调查研究等具体工作。联席会议主要听取全区债务运行情况,审议年度融资规模和融资项目,控制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统筹全区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联席会议一年召开2次以上全体会议。第五条最终债务人为各类债务资金的实际使用人,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作为最终债务人负责以下四个领域的融资项目及债务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重大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由建设交通部门负责;重大公共公益性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建设项目由作为项目法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征收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土地征收及土地前期基础性开发项目;区政府确定的项目委托部门或单位负责委托开发项目。第六条融资主体为具体实施融资计划,直接与金融机构签订债务合同的单位或机构。融资主体根据批准的融资规模及融资项目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落实偿债资金,并根据合同按时偿还本息。政府投资项目及土地征收项目,融资主体为区政府确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土地储备项目,融资主体为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开发项目,融资主体为受托单位。第七条政府融资平台的新增及退出,由相关主管部门就新增或退出的目的、意义、方案等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报区政府同意。第八条区财政、国资以及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区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监管、跟踪、审计、检查等,确保债务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第三章债务举借第九条本区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未列入年度融资计划和未经批准的融资项目不得进行举债和开工建设。每年四季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编制下一年度融资计划,根据最终债务人提出融资需求,提出全区融资规模和融资项目建议上报联席会议同意,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实施。第十条最终债务人提出的融资需求,应包括融资项目、融资主体、融资规模、资金使用计划、偿债资金来源及进度计划安排。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融资需求应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计划安排提出;土地储备项目融资需求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结合年度土地储备项目计划、收储资金计划和出让计划提出;委托开发项目由受托单位结合本单位经营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年度融资计划和融资项目通过后,由最终债务人负责融资项目建设程序的报批和资金的申请。根据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项目可研批复或核准批复,最终债务人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拟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用途、融资主体,项目配套资金、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及偿还责任落实安排,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措施等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初审,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批复实施。第十二条最终债务人依据债务申请书批复,向批复确定的融资主体提交相关材料,融资主体负责与金融机构进行商谈,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合同副本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融资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借款流程,完善内控制度,控制借款成本和风险,确保合同履行。第十三条年度融资计划和融资项目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应重新申报:在年度融资规模不变的情况下,需调整项目融资额度或新增融资项目的,由最终债务人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报联席会议同意,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需要增加年度融资规模的,由最终债务人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报联席会议同意,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同意。第十四条融资项目建设资金涉及区建设财力或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最终债务人提交债务申请书后,应结合部门预算申报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计划。第四章债务偿还第十五条融资主体负责自身偿债计划编制、偿债资金筹集和偿还。各融资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融资合同,统筹安排资金,切实履行偿债合同;最终债务人需配合融资主体做好相关工作。各融资主体每年四季度应编制下年度债务偿还安排,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年度偿债安排需经区财政局同意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第十六条区财政局每年编制确定年度偿债基金和偿债准备金提取额度,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偿债基金和偿债准备金具体提取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旧区改造等融资项目,土地出让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的,或发生其他偿债资金筹措不及的,最终债务人应会同融资主体于债务到期6个月前形成债务分析报告,提出资金平衡措施建议,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落实救济途径,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五章债务统计和预警第十八条本区政府性债务统计实行季报制度。最终债务人要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融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工程进度,债务资金使用情况等。融资主体要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政府性债务情况报告,包括债务余额、还本付息情况、偿债资金落实情况等。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季度形成全区债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上报联席会议。第十九条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对最终债务人的融资项目资金使用风险、对各融资主体的债务风险、对全区债务规模风险进行评估。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季度向联席会议报告政府性债务变动情况及情况分析,当债务风险为较高以上时,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提出债务预警。第六章债务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决算完成后30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提交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对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区国资委应当加强对承担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及融资平台等职能的相关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防范债务风险、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区审计局应当结合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对区债务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对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由审计局按相关办法实施审计。第二十三条区监察局应当对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的制定、具体融资项目审批、债务统计预警制度执行的管理流程及相关部门依法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发文前已形成的政府性债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统一梳理,进一步明确最终债务人、偿债资金来源,并形成债务偿还方案,报联席会议通过后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国家和上海市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主题词:金融债务管理实施细则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