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文化局制定的《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3日
政策文号:徐府办发〔2012〕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徐汇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充分发挥文化在推进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一流中心城区建设中教育人民、促进和谐、推动发展的作用,根据《上海市文化文物广播影视发展“十二五”规划》、《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上海市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徐汇区文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2年-2014年》(徐委[2012]15号)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徐汇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11]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结合徐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和安排原则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十二五”期间共安排1亿元,用于支持区域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纳入徐汇区文化局(以下简称“区文化局”)部门预算。专项资金的当年结余结转次年继续使用,作为次年该项资金额度的来源之一。专项资金的安排应符合国家、上海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区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三条部门职责区文化局负责年度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负责文化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及日常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同时专项资金主动接受区人大的监督。第二章资助对象和使用范围第四条资助对象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资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品生产经营和文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对文化事业捐赠做出贡献的个人。第五条使用范围1、用于支持公共文化事业和文博事业发展,着重引导、打造高端精品文化,不断推进具有本土特色的文化发展。2、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市场培育等。3、用于支持国家和上海市明确规定的配套政策内容、支持国家和上海市明确规定的其他文化政策内容、其他经区文化发展领导小组明确需要扶持的内容。第六条其它各委、办、局项目一般不列入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已经获得国家级、市级和其它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预算编制1、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向区文化局提交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2、区文化局根据资金、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予以受理,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文化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按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第八条预算执行1、对于纳入预算的文化事业类项目,由使用单位填写《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审批表》并附相关依据,经区文化局、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2、对文化产业类项目以及新增或调整的文化事业类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批单》并附相关依据,经区文化局审核后报区文化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同意后,由使用单位填写《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审批表》并附相关依据,经区文化局、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3、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采用财政直拨或非直拨方式进行资金拨付。4、属当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内的项目,按规定报批和执行。第九条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并注重发挥资金使用的效益,按照本区相关规定做好绩效评估工作。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实施日期自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本办法实施前已安排的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区文化局负责解释。徐汇区文化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主题词:财政资金文化发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