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0日
政策文号:普府〔2012〕6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加快推进我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沪文创办〔2012〕10号)、《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普委〔2012〕54号)要求,设立“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一、资金来源设立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暂定为1亿元,专项资金按实际需要,通过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二、支持对象为普陀区公共文化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社团组织、群文团队;在普陀区组织开展和推进实施,并产生较好影响的文化活动和文化项目的文化创意园区和企业。三、支持范围(一)在文化事业领域1.鼓励组织开展对普陀社会经济发展有影响的文化活动;2.扶持群文创作活动,做强群文创作品牌;3.培育群文团队,激发社区活力;4.促进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普及工作;5.奖励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级的各类比赛奖励的群文团队或项目;6.支持有特色的文化惠民项目。(二)在文化产业领域1.支持媒体、艺术、广告会展、休闲娱乐、工业设计、时尚产业、软件、建筑设计、网络信息、咨询服务以及动漫游戏等文化创意产业;2.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文化产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3.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文化产业集聚区建设;4.鼓励培育市级以上的文化创意活动项目。(三)其他1.鼓励申请国家和市各类文化发展资金,并按规定提供配套资金;2.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认可在文化设施、文化市场、文化执法等其他方面需要支持的事项。四、支持方式及额度(一)支持方式采用补贴、贴息或者专项奖励的方式。(二)支持额度在文化事业领域,根据文化事业项目、活动或奖项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或者奖励,单个项目、活动或者奖项的资金支持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在文化产业领域,根据文化产业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补贴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扶持。采用补贴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五、附则1.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程序、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实施细则由区文化局另行制定,经区政府批准实施。2.已享受区财政文化发展专项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其它专项补贴。3.本办法由区文化局负责解释。4.本办法自2012年7月20日试行,试行至2014年5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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