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区水务局《嘉定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9日
政策文号:嘉府办发〔2013〕7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等五部门<嘉定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嘉府办发〔2013〕23号)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等五部门<嘉定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操作办法>的通知》(嘉府办发〔2013〕24号),针对我区当前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为更加有效、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农业设施和农田水利设施两部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高水平粮田项目、设施菜田项目、特色农产品基地和标准化养殖场项目建设。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推进小组。由农业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农委、区水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规土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分管领导、区农委和区水务局相关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第三章职责第五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推进小组对项目的申报、建设、管护总负责。第六条区农委主管农业设施建设,区水务局主管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分管领导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申报、建设和建后管护。第四章申报与审查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审查主体为区农委、区水务局、区财政局,项目申报按《嘉定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操作办法》执行。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指导原则。建设要符合区级农业和水利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二)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建设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三)农民自愿原则。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四)统筹兼顾原则。建设要统筹考虑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第九条项目正式申报前建立“建设项目意见征询”制度,确保项目可行性。(一)听取民意,项目要得到当地群众支持。(二)听取镇农业服务中心、水务、村、合作社、经营单位等部门的意见。(三)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地块性质等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建设项目征询意见单”中如实反映。第十条项目申报以镇为主体单位。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分管领导为牵头协调负责人,明确地块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条件等。正式申报时需附“建设项目意见征询单”。第十一条项目审查主体单位在委托方案设计前应严格把关。同时听取区发改委、区规土局等部门意见。第十二条设计方案的编制。(一)编制前,设计单位应充分做好地形、地貌、岩土、障碍物等勘察测量工作。(二)听取区农委、区水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规土局和项目涉及街镇的农业服务中心、水务所、使用单位等部门意见。(三)在综合分析后编制工程可行性报告。第十三条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正式上报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预算等重大问题有严重分歧的,应由项目所属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专报区协调推进小组协调决定。第十四条杜绝设计方案上报后再有建设内容变动现象,街镇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第五章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由区农委和区水务局提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入围和退出条件、制定准入和退出制度。第十六条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设。农田水利项目由区水利管理署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农业设施项目由项目镇有关职能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前的场地保护和前期协调工作。(一)项目批复后街镇必须确保项目的严肃性。及时对建设范围内的场地进行保护。严禁地块临时租赁或移作他用等现象。(二)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分管领导为本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协调负责人。负责施工的各项协调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开展。第十八条项目建设时除了正常的工程例会制度外,建立由项目所属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分管领导牵头的项目施工协调小组。参加成员包括:区农委、区水务局、区规土局、区财政局、街镇农业服务中心、水务所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镇村项目使用单位人员。第十九条项目建设期间有关事项的变更。(一)初步设计批复后不允许有较大的变更,只可以作设计微调。(二)遇到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建设内容和设计预算的,项目施工协调小组负责人应及时用专报形式上报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推进小组协调决定。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单位要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区农委、区水务局等部门根据有关验收办法,及时对各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做好市级财政、农委、水务部门验收的申请。第二十二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区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协调推进小组依据绩效考评办法,对各街镇建设情况实施一年一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今后项目的申报资格。第二十三条在建设和建成后,街镇要积极探索、推动农业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护机制,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资产移交的产权所有人与农户、合作社、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使用单位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由区农委、区水务局、区规土局分别制定资产移交协议和管护协议,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建成的基础设施长效发挥效益。第二十四条资金管理,市、区配套资金按项目要求,由市、区财政落实。镇配套资金由区财政局从镇级财政中直接划转;企业或合作社配套资金按项目要求及时上交到项目管理账户。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项目已批未实施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承担。第二十六条已建成的农业设施移作他用或超备案使用土地的,未按规定整改的应勒令拆除。第二十七条已建成的农田水利设施因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或偷盗的,由管护责任单位负责修复,承担损失。第二十八条因设计或施工不当,影响农业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应扣除预留工程款或设计款,3年内禁止承担本区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本办法如与嘉府办发〔2013〕24号文件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农委、区水务局负责解释。政策留言板政策留言板只接受对本页(该条)政策的咨询和评价我要问我要评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